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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6)

2017-09-14 02:38
导读:(二)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法官们经常抱怨说现在的陪审员很难请。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许多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毫无疑问,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之中。至于究竟哪些案件的审判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法官组成的一审合议庭绝非少数。诚然,上述这种灵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我国目前“陪审员难请”的实际情况,但是它很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或者造成审判实践中运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混乱。
2.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另外,被选举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应是在其本职工作中表现比较好而且适于担任陪审员工作的。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很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另外,有些涉及陪审员资格的问题也需要人们在讨论的基础上加以明确。例如系统学习过法律的人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问题。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和法学专业教师都是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实际上,有些法官还希望陪审员是比较熟悉法律的人,因为这样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负担。然而,由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世界各国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陪审员不应该成为解决法院人力不足的手段。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3.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根据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实际上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候选名单”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其二是具体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前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一般选任;后者可以称为陪审员的个案选任。各法院“候选名单”上的陪审员人数多少不一。有的十几人;有的上百人;一般的基层法院有数十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⑧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或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的作法似乎效果还比较好,但是缺乏法律依据。而单位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作法弊端甚多。一般来说,单位推荐的陪审员都是该单位工作中可有可无甚至难以管理的人员。这显然会影响陪审员的质量。我国法律没有就陪审员的个案选任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院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显然会进一步削弱人民陪审员对法官的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
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一般为2年或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达10年或20年之久,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笔者认为,陪审员的任期太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特别是那些“陪审专业户”,他们的审判实践经验甚至超过了那些与他们共同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这种作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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