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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9)

2017-09-14 02:38
导读:4.关于陪审员的职能诚然,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来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是不太合适的,或者说是困难很大的。但是,我们

4.关于陪审员的职能诚然,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来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是不太合适的,或者说是困难很大的。但是,我们可以做一些相对的划分,例如在庭审调查中,明确规定法官负责主持和引导,陪审员负责审查证据,在评议裁决时,陪审员主要评议事实问题,法官主要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等。另外,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我们也可以尝试让陪审员单独负责某些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陪审制度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调动公民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和如何保证公民在审判中确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实际上,这也正是很多法官和法律学者最关心的问题。在“经济杠杆”起主导作用的今天,还有多少人愿意耽误自己的挣钱机会和时间来担任补偿甚微的陪审员呢?笔者对此问题的态度还是比较乐观的。从近来公众对公开审判的热情来看,我相信还是有不少人愿意当陪审员的。当然,我们也应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担任陪审员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另外,我们在制度上既要有对陪审员误工的合理补偿,也要有对故意不履行陪审义务的人的惩罚措施。①参见陈盛清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l982年版,第39页。
②参见何家弘编著:《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③参见:《美国历史文献选编》,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1985年,第45页(引文为本文作者翻译)。
④何家弘编著:《外国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页。
⑤参见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87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第一编,第20页。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第一编,第20—21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⑧参见蒋惠岭:《论陪审制度的改革》,载《人民司法》1995年第6期,第31—32页。

论文出处(作者):
看守工作中建设政治文明的探讨
道德之剑的熔铸——也谈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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