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纵横论(8)
2017-09-14 02:38
导读:4.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
4.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来自于法院外部的干扰也有来自于法院内部的干扰。陪审员参与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有利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抑制这些来自于方方面面的干扰,有利于加强司法裁决过程的独立性。
5.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廉洁司法腐败是人民深恶痛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各种官员的腐败行为中,法官的腐败行为是最令人难以原谅的,也是最损伤公众法治信念的。陪审员参与审判无疑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因为陪审员的参与是对法官行为的一种重要约束。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参与判决活动的只有法官一人或者都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同事,那么一个人敢于贪赃枉法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法官在来自各行各业而且多为素不相识的陪审员参与下进行审判,自然就会在面对诱惑时三思而后行,就会谨慎地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6.陪审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
公民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诚然,组织公民学习法律是普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其毕竟比较抽象和桔燥,而亲自做为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裨益的。
(四)关于我国陪审制度改革的设想如上所述,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社会情况,权衡利弊,我们应该坚持陪审制度。但是,我国现存的陪审制度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缺陷,我们应该吸收西方陪审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对我国的陪审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下面,笔者就将自己的一些改革设想呈奉读者,以为引玉之砖。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1.关于适用陪审员审判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我们目前还应该把陪审制度限定在一审案件的范围之内,而且绝非所有的一审案件都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审判。在开始采用新的陪审制度的时候,我们可以先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少数案件做为试点,然后逐渐扩大适用的范围。以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再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应该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范围。无论在目前还是在将来,我们在审判中采用陪审制的原则都应该是宁少勿滥。换言之,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一般都应该是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
2.关于陪审员的选任笔者认为,首先,法院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每年度从当地有陪审员资格的公民中挑选一定数量的人担任候选陪审员,制成名单,存入法院的计算机系统。这种一般选任中的资格审查不必过于严格,入选人数可以多一些。具体人数应根据每所法院管辖地区的人口、地域和案件数量来确定,一般应在200人至1000人之间。然后,法院再采用随机初选和当庭选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案选任。具体来说,当某个具体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时,法院应由专门人员采用随机的方式从候选陪审员名单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人,通知他们在开庭时来参加庭选。随机选出人数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一般应该在正式陪审员人数的三倍以上。然后,在开庭审判时由法官主持并且在双方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对候选人逐个进行审查性询问,并最后确定本案陪审员的人选。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律师可以享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
3.关于陪审员的任期笔者认为陪审员任期宜短不宜长,而且最好明确规定一位陪审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个季度)只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这种作法有很多优点。首先,它扩大了陪审员人员的社会面,可以使更多的人获得参与审判活动的机会;其次,它减少了每个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时间,减少了误工时间,可以使更多的人乐于接受陪审任务;再次,它防止了长期陪审人员和“陪审专业户”的出现,而初次参与或偶尔参与审判活动的新鲜感有利于加强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责任心和认真态度;最后,它加强了庭审的作用,可以避免陪审员在开庭审判之前就介入案件,也有利于避免法院的“审前定案”和“未审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