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11)
2017-10-06 01:56
导读:[23] 参见孙加峰:《依法保护死者名誉的原因与方式》,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3期。 [24]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
[23] 参见孙加峰:《依法保护死者名誉的原因与方式》,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3期。
[24] 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305页。
[25] 参见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页。
[26] 南庆明、胡薇:《身份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论—以侵害生命利益为对象》,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7]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
[28] 陈现杰:《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与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8日。
[29] 张新宝、郭明龙:《论侵权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30]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5-316页。
[31] 同注25,第259页。
[32] 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2项、第979条、第999条第3项、第1056条第2项。
[33] 同注11,第396页、397页。
[34] 同注29。
[35] 同注29。
[36] 扶养丧失说认为,死亡赔偿金系赔偿死者的被扶养人依与法定扶养关系获得扶养费的权利;继承丧失说认为,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得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死亡赔偿金的目的就在于弥补该种损失。相关观点参见张新宝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90-393页;麻锦亮:《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新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48-6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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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比如,英国法上叫nervous shock,美国法上则在沿用nervous shock的同时,还有emotional distress, mental harm等称谓,在德国法上叫schockschaden dritter。
[38] 常见的叫法有“休克损害”、 “精神打击”、“惊骇案件”、 “震惊损害”等,相关观点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页;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载于《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82页;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2页。
[39] 在英美法系,自1886年英国“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 v Coultas”案之后,纯粹精神利益损害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因即不存在困难,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纲要》第46节也肯认了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可赔性。在大陆法系,类似的案件则只能通过健康权损害加以解决,如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民事判例集56第163页记载的一个案例:原告丈夫被被告的轿车撞伤后死亡,原告对因精神郁悒而造成的健康损害主张赔偿,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健康权损害主张。本文后面所述的两个大陆法系震惊损害典型案例也是以健康权损害作为案由的。相关观点还可参见潘维大:《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85页。
[40] 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所下的定义是:“健康是指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