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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7)

2017-10-06 01:56
导读:1.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 在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于基础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因加害行为遭受精神利益损害。 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的案件较

1.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

在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于基础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因加害行为遭受精神利益损害。

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的案件较为普遍,其认定也相对容易。尽管我国对此尚没有规定,但在国际上已经不乏直接受害人震惊损害的案例。比如,在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纲要》第46节“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恶劣行为”之例证中,就有致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典型案例。在例证1中,甲出于恶作剧的目的向乙谎报她的丈夫在车祸中严重受伤,使乙遭受了严重精神痛苦;在例证2中,一清洁协会的主席当着一群凶悍会员的面,以威胁的方式要求乙将垃圾收入交出,使其遭受严重的精神疾病;在例证3中,乙给应邀参加游泳聚会的甲一件明知遇水即化的泳衣,使乙暴露于众多初次见面的宾客当中,从而遭遇精神痛苦。[41]美国法律研究院认为对上述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行为人均应当予以赔偿。[42]

笔者认为,举重可以明轻,既然我国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这类“可推知的精神利益损害”都予以肯定,则肯定震惊损害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理所当然。

2.第三人震惊损害

 第三人震惊损害,系指第三人目睹或知悉损害之发生,因受刺激,致精神崩溃、健康遭受损害。[43]

最早的震惊损害案例是英国1886年的“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 v Coultas”案。在该案中,James Coultas和妻子Mary Coultas驾车回家,在经过一个铁道路口时,因铁道岔口看管人的疏忽被允许通过,此时正有一列火车驶向这里。尽管James拼命将马车赶出铁道而避免了与火车相撞,但他身旁的妻子却受到极度惊吓,并因此遭遇严重精神损害。初审法院对原告的赔偿请求给与了支持。[44]但上议院在上诉审时以受害人身体未受撞击、损害太过遥远为由驳回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45]

美国最早对震惊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的案例是1901年的Dulieu v White案。在该案中,被告过失将车驶入酒吧,使正在搽拭玻璃的怀孕老板娘受到极度惊吓,并于不久之后早产生下一个大脑有缺陷的孩子。[46]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对因担心自身安全导致的损害获得赔偿,但对因担心他人安全导致的损害无权获得赔偿。[47]

在德国,曾有两个广被引用的震惊损害典型案例:其一,1967年,一位女孩目睹与其同行的女友遭遇严重车祸身亡,精神受到刺激请求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杜宾根地方法院以女友遇害和该女孩受害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48]其二,1969年3月28日,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在一起震惊损害诉讼中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在该案中,一位女孩与其未婚男友携手同行,男友遭遇突发车祸死亡,该女孩深受刺激,因而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符合德国民法第847条的规定,判决赔偿该女孩非财产上的损害。[49]

在震惊损害的受害人系第三人的情况下,第三人震惊损害赔偿在多个方面构成对传统侵权责任理论的挑战:1.第三人不过是目睹侵权行为或感受到侵权后果而使精神利益遭受损害而已,其并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对象。2.就损害结果来说,第三人的损害充其量是一种间接损害。如果第三人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则意味着行为人要承担间接损害的赔偿。3.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按照普通法上的可预见性理论(Foreseeability  Doctrine),因果关系的有无,应以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为标准。[50]然而,对于行为导致第三人罹患精神性疾病,行为人通常很难预测。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将精神利益视为独立的法益,因此,第三人精神利益因加害行为遭受侵害可以解释为直接损害。大陆法系国家则由于不承认精神利益的法益性质,而将其视为健康权受到损害,从而进入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如果出于受害人利益保护之目的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健康权内容将不适当的扩大;如果谨守传统健康权理论,则受害人之损害将因系间接损害而不能得到赔偿。这一矛盾迄今看不到解决的迹象。

㈡对可证实纯粹精神损害的简要分析

1.“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是法定人身权或财产权利未受侵害情况下的纯粹精神利益损害。对于此种纯粹精神利益损害,英美法系国家承认其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原因,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其独立性而视为健康权损害,但在理论上不能自洽。

2.“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是一种“事实上的精神损害”,以精神利益遭受确凿的损害为前提。

3. 一般的精神利益损害,由于损害不严重,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受害人通常能够自我恢复,一般无须予以赔偿。因此,“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须以损害达到“严重程度”为前提,而严重程度的标准,则是医学上可以证实的精神性疾病。

4.由于“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要求受害人证明存在重大精神损害之事实,而“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无需就精神损害进行举证即推定存在损害后果,故一般而言,“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可以获得高于“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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