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12)
2017-10-06 01:56
导读:心理及社会适应三个方面全部良好的一种状况,而不仅仅是指没有生病或者体质健壮。 [41] 如果从隐私权侵害的角度,本案似也可归入隐私权侵害,但美国
心理及社会适应三个方面全部良好的一种状况,而不仅仅是指没有生病或者体质健壮。”
[41] 如果从隐私权侵害的角度,本案似也可归入隐私权侵害,但美国法律研究院举出此例的目的并不是说明隐私权受到损害,而是为了证明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可赔性。
[42] 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纲要》,肯尼斯·S·亚伯拉罕, 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许传玺、石宏等译,许传玺审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4页。
[43]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82页。
[44] See 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 v. Coultas(1886)12 VLR 895.
[45] See 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 v. Coultas(1888)13 App Cas 222.
[46] See Dulieu v. White(1901)2 KB 669.
[47] 这就是本案法官肯尼迪(Kennedy J)所阐释的著名的肯尼迪限制规则(Kennedy Limitation)。
[48] LG Tübinggen NJW 1968.1187.转引自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页。
[49] LG Frankfurt/M NJW 1969,2286.
[50] 可预见理论主要用于作为判断案件近因之标准,最初是通过Wagon Mound No 1一案确立的。在该案中,被告因疏忽将熔炉中的燃油排放到原告的码头附近的水域,原告工人排放的溶化金属恰好点燃了码头水面上漂浮的燃油,大火烧毁了整个码头。上诉法院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行为人能否合理预见到实际发生的损害。本案被告无法预见到水面上燃油可能引发火灾,无须对码头毁损承担责任。参见文森特·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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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See Vivienne Harpwood, Modern Trot Law,(Sixth Editi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5,.p.42.
[52] 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38页。
[53] Dillon v. Legg案,被告疏忽驾驶撞死了正在穿越街道的小女孩Erin Lee Dillon。死者的母亲和妹妹就其震惊损害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事故发生时,死者母亲并不在危险区域内为由,支持了死者妹妹的主张但驳回了死者母亲的主张。但二审法院认为,死者母亲也处于危险区域,对其主张予以了支持。See 68 Cal.2d 728,441 p.2d 912, 69 Cal.Rptr.72(1968).
[54] 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55] 同注14。
[56] 在Southern Ry. V. Jackson,146 Ga.243,91 S.E.28(1916)案中,一位母亲横穿铁轨,她的两个孩子跟在后面。母亲虽然躲过了被过失开动的火车撞倒的危险,却亲眼目睹她的孩子被撞倒而遭遇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她不在危险区内。See[1925]I K. B. at 157.
[57] 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案, See 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1992) 1 AC 310.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9] 同注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