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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刑法现代化律毕业论文(4)

2017-10-14 06:54
导读:1.2.2刑法适用解释主体错位。任何一部刑法即使罪状描述十分具体,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司法职员的适用解释。这是由于刑法分则的犯罪规范只能是犯罪行为

  1.2.2刑法适用解释主体错位。任何一部刑法即使罪状描述十分具体,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司法职员的适用解释。这是由于刑法分则的犯罪规范只能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而类型化必然具有抽象性、孤立性和静态性特点,不同罪名界限分明。但实际生活中犯罪活动则呈现为具象性、牵连性和动态性特点,对应于刑法上的犯罪规范,可能出现非此非彼又亦此亦彼的状态,难以直接对号进座,司法职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寻找应适用的刑法规范,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再者,刑法分则条文虽以事实判定性词语为基础,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和语言本身的多义性和发展性,刑法规范的文字化难免存在疏漏、歧义、模糊的情况,往往不能使适用者直接理解立法本义,因而刑法必须经过解释才能正确适用。刑法适用解释的价值还在于它承认司法的主观性,有利于避免刑法运作僵化。刑法永远不可能被机械地操纵应用,由于类型化的特点决定了它所规定的只是罪刑关系的共性而不涉及每个具体刑事案件的特性,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离不开司法职员对客观案件事实的熟悉,也离不开司法职员对法律的理解,因而刑事司法始终是一个以主观熟悉来解决客观题目的过程。由于刑法规范留有可供解释的空间,司法职员才有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研究涉及案件的有关政策和社会实践,灵活适用刑法,找到法与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结合点,排除一般规则适用于特定案件可能产生的非正义。
  我国刑法适用解释机制不顺,题目不在于缺乏适用解释,而在于司法工作者(检察官和法官)作为适用解释的主体气力不到位。可能是由于担心刑法适用解释权的滥用会导致对刑法同一性和权威性的损害,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享有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促成了一种错误共叫——在刑法适用解释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间划等号。一提“适用解释”就以为只有“司法解释”。熟悉误区进而导致了有害结果——最高司法机关以下的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基本主力的广***官和检察官实际上丧失了刑法适用解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尽管1981年至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了数以百计的“司法解释”(在当今世界实属罕见),对同一适用刑法、进步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却使得司法实践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越多,司法职员对司法解释的依靠性越大,进而促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更多的司法解释,司法职员则更加依靠司法解释。为适应司法职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而制定便于操纵的司法解释,却在实际上助长了司法职员的被动性和依附性。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主体是司法工作者而不是最高司法机关。纠正主体错位需要一个过程,观念转变同时伴以进步司法职员的综合素质。切实进步广大司法职员的适用解释能力,是刑法运作顺畅的首要保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2.3权力干扰。在不到两周时间里,《法制日报》连续刊出两篇报导。一篇是2000年3月31日的题为“桃城奇冤何时了——2000年河北省人大个案监视头号要案”,七年前由于河北衡水地区(国营)食品公司经理张书勋“为出怨气”,“同地区贸易局局长刘秉彝一起到公安部分举报潘国贤”,一起经济纠纷被办成经济诈骗,潘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韩国回侨陈奇一家受牵连致使倾家荡产含恨远赴日本投靠养女,另有“回国华侨陈焕珠留下申冤遗书后含冤而死”。另一篇是2000年4月11日的报导,题为“九江市委一负责人强迫***分违法办案”,江西省九江市委个别负责人公然无视国法,以言代法,肆意以权压法,强令该市两级***分将4年前的一宗贷款拖欠纠纷办成“职务侵占案”,并拒尽***监视,继续强令有关部分违法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注:***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曾对“党权高于一切”的观念进行过尖锐的批评,深刻地指出,有些***员把党的领导误解为“党权高于一切”,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为“党员高于一切”,这种“以党治国”的观念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见“党与抗日***政权”,《***文选》第一卷,页10、11。)这类事件不知全国一年有几何?我们关心的不是数目,而是事件蕴含的信息。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真意就是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权力干扰比司法职员素质不佳对司法公正的危害更烈,由于由于业务能力差造成的错案比权力干扰造成的错案相对较易纠正。权力干扰主要来自行政机关和有权人物,出于部分利益或者地方利益。影响地方司法机关存在和运作的人权和财权均把握在有关地方机关之手,因此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成为了“地方的司法机关”。假如握有人权和财权的地方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构成权力干扰已非个别偶然现象,则必有原因存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切公共权力,在地方是集中在地方行政主座之手,全国则集中于帝王一人之身。到近代,中国事一个半封建的缺乏***的国家。乃至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里,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与之相适应的必然是权力尽对集中的政权结构。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题目。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心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题目”。(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题目”(1986年),载《***文选》第三卷,页176、177。)***已洞察的体制的缺陷——“权力过分集中”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但在其有生之年并未全面解决。这给他的后继者留下了仍然十分艰巨的任务和继续革故鼎新的空间。(注:参见郭道晖“毛泽东***治国方略与法制思想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二十二卷)第2期,第11页以下。)1989年9月26日***主席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尽不能以党代政,也尽不能以党代法。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注:参见吴复民“走依法治国之路——***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2000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权力过分集中是权力得以干扰刑法顺畅运作的主要原因。因而题目的解决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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