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刑法现代化律毕业论文(6)
2017-10-14 06:54
导读:2.1.2监禁刑缩短。死刑的废除并没有导致监禁刑的加长,相反,由于对罚金刑适用的增强,却出现了监禁刑的缩短。例如德国1975年新刑法与原刑法相比,监
2.1.2监禁刑缩短。死刑的废除并没有导致监禁刑的加长,相反,由于对罚金刑适用的增强,却出现了监禁刑的缩短。例如德国1975年新刑法与原刑法相比,监禁刑缩短的幅度在17%到三分之一。(注: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234。)意大利刑法典“第二编重罪分则”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的条款占罪刑条款总数的一半多,“第三编违警罪”除非法制造和买卖武器、活动贩卖武器、非法持有武器、违令拒不上交爆炸物等少数几个罪最高可处3年拘役外,法定刑上限大多为6个月或3个月拘役。(注:据黄风译《意大利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粗略统计。)日本刑法典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惩役的条款占罪刑条款总数的比例与意大利刑法大体相似。(注:据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粗略统计,日本刑法典无违警罪,只有单独的《轻犯罪法》(1948年颁布、1973年修改)共四条,第一条列举33种可处拘留(1日以上不满30日)或者科料(即小额罚金,1千日元以上不满1万日元)的轻罪。)
法典上监禁刑缩短,加之缓刑、假释适用增多,(注:缓刑和假释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广泛适用,以美国为例,80年代初缓刑犯人数即是监狱在押犯人的2.5倍,其后因社会公众呼吁而有所限制;假释犯人数在80年代中期有所减少,仍占全部监狱犯人的50%以上。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页339以下。
当前德国,监禁刑仅占全部有罪判决的19%,而其中高达69%被宣告缓刑。假释率达33%。参见汉斯·耶赛克“为德国刑法典序”,载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页15、16。)以及监禁刑替换措施的推行,(注:监禁刑替换措施,例如社区劳动(又称“公益服务”)、赔偿受害人等,日益被看好,在西方刑法理论界近期以来将其誉为刑罚新三元(即进步到与传统的刑罚和保安处分同等地位)。德国刑法典第46条(量刑的基本原则)1998年新增第46条a(犯罪人——被害人和解,损害赔偿)规定,行为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减轻其刑罚,或者可能科处的刑罚不超过1年监禁或360单位日额罚金刑的,免除其刑罚:1.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其行为全部或大部得到补偿,或尽力对其行为进行补偿的;或者2.被害人的补偿要责备部或大部得到实现的。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相应地监所监禁率(监狱服刑犯加看管所在押未决犯人数与全国总人口之比)明显下降。据一项统计(注:见《监狱理论研究》2000年第1期“世界各国监狱人口总数(1995年9月1日)”,页40。)显示,西欧主要国家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的监禁率分别为每10万居民中有100、95、85、85、80、60人;北欧国家的监禁率更低,瑞典和丹麦各为65人,荷兰60人,挪威55人,冰岛40人。俄罗斯和美国分别为690人和600人,数冠全球。(注:美国犯人的均匀刑期1997年为27个月(1999年3月22日《芝加哥论坛报》),比北欧国家高出1至2倍,但仍比亚洲一些国家低。我国监狱监禁率(不包括看管所未决犯)约为10万分之110,不包括劳动教养职员,而且我国有死刑,监禁犯当然不含已执行死刑的,所以监禁率具有不可比性。)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1.3罚金刑广泛适用。与生命刑和自由刑相比,财产刑是最轻的刑种。尽管罚金刑与其他刑罚方法一样不可能没有缺陷,但总趋势是适用范围逐渐扩大、适用频率逐步上升。瑞士刑法典分则222个条文中有130个挂有罚金刑的规定,其中单科罚金以及轻惩役或拘役选科罚金的共有123个条文(注: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页210。)。日本刑法典分则中挂有罚金刑(包括单科、选科和并科)的条款占全部罪刑条款的三分之一多(注:据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粗略统计,日本刑法典无违警罪,只有单独的《轻犯罪法》(1948年颁布、1973年修改)共四条,第一条列举33种可处拘留(1日以上不满30日)或者科料(即小额罚金,1千日元以上不满1万日元)的轻罪。)。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更高,以德国为例,1882年罚金占判决总数的25.3%,1912年为51.8%,1925年为63.6%,1955年为70%(西德)(注:甘雨沛、杨春洗、张文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501。),目前德国对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刑占判决总数的78%以上(1996年约有56.1万起案件判处罚金,因被判刑人无力缴纳罚金而被转处自由刑的占其中的4%,约2.2万)(注:缓刑和假释在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广泛适用,以美国为例,80年代初缓刑犯人数即是监狱在押犯人的2.5倍,其后因社会公众呼吁而有所限制;假释犯人数在80年代中期有所减少,仍占全部监狱犯人的50%以上。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页339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