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概念的再探讨律毕业论文(5)
2017-10-21 02:06
导读:第三,物权的概念使物权和其他财产权能够得以区分开。财产权本身是指权利标的具有财产上的价值的权利,财产权是和人身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包括
第三,物权的概念使物权和其他财产权能够得以区分开。财产权本身是指权利标的具有财产上的价值的权利,财产权是和人身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例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皆为财产权,近来一些学者甚至以为像养老金、
就业机会、营业执照、补贴、
政治特许权利等都属于财产权范畴。瑤有学者甚至以为继续权亦为一种财产权。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前者以体现了一定的财产和经济价值的物为客体,后者则非以体现一定财产或经济价值的物为客体,而只是以人格或身份为客体。财产权通常是可以转让、抛弃和继续的,非财产权和人格权是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与物权的概念相比较,财产是一个上位概念,而物权是一个下位概念,物权本身是财产权的一种,两者决不可完全等同,相互替换。正是由于财产权包括了除物权以外的十分广泛的财产权利,因此,采用财产权而不是物权的概念,采用财产权法而不是物权法来调整财产关系,则将民法人身权以外的全部内容囊括其中,财产权法几乎成为小民法。一旦在体系上无所不包,则将难以形成真正的体系。财产权法作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种结果必然会打乱民法的整个体系,因此这种观点并不可取。
我以为,采纳物权概念的最大优点在于,从法律上使物权和债权这两种基本的财产权形态得以严格区分。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人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条件,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在各种交易中,所有权的权能也可以依据交换原则与所有权发生分离。可见,民法关于物权和债权的规定构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物权和债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物权与债权的联系十分密切,要分析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必须讨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由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正是在与债权的区别中表现出来的。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物权是尽对权、对世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物权是优先权,而债权是同等性的权利;物权是独占权和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不具有严格的排他性;物权是公然性的权利,而债权是非公然性的权利;物权是法定化的产物,而债权可以依法自由设立;等等。正确地区分物权和债权,将可以使社会上各种纷繁芜杂的财产关系得以明晰化、体系化,也为法官处理各种复杂的财产纠纷提供了基本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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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对有体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的抽象概括,这种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自罗马法以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规则体系,并能够有效地调整对有体物的占有、支配的社会关系。当然,其局限性在于其不能有效调整有体物以外的财产关系,但这并非物权制度的缺陷,而是法律本身在调整手段上的分类。由于物权是对一种客观存在的财产权利的概括,即便将物权法以财产权法来代替,在客观上也需要对有体物的占有和支配的财产关系专门作出规定,这实际上还是需要采纳一整套物权法规则。这样就在民法与物权法之间形成了财产权法这样一个不必要的法律层次,造成了法律规则的混乱。采用财产权法来概括物权法,将物权法中的一些基本规则纳进财产权法中,显然也是不伦不类的。例如,公示和公信原则,只适用于有体物,对债权和其他无形财产权利一般不适用该规则。再如,物权法定主义要求具体列举各项物权,假如采用财产权法来具体列举各项财产权,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财产权本身是一个发展的体系,特别是现代社会新型财产大量产生,而这些财产权在法律中逐一列举也是没有必要的。物权法之所以要列举是由于物权具有优先性和强烈的排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等特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