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律毕业论文(8)

2017-10-21 02:06
导读: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交易的发展和物的使用效益的进步,不仅有体物作为商品进进了流通领域,而且具有实存利益和价值的权利可作为商品进行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交易的发展和物的使用效益的进步,不仅有体物作为商品进进了流通领域,而且具有实存利益和价值的权利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特别是以有价证券作为债的担保已是担保物权发展的一个趋势。这就在权利上产生了一些新的物权形式。如权利质权、权利上的用益权等。很多国家的民法典确认了这些物权形式,可见,权利可以作为他物权的客体。在我国,担保法也已经确认了权利质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这就已经承认了权利可以作为其他物权的标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的使用效益必将日益进步,以权利作为他物权的客体的现象也将逐渐发展。所以,我以为,在例外情况下权利可以作为他物权的客体。物权法对那些其他法律尚未承认的无形财产权,也应当予以确认。例如,美国学者李奇曾经在《论新财产》一文中提出特许经营权是一种新的财产权,实际上,特许经营权不完全是一种物权,但是,假如没有其他的法律予以规范,也可以通过物权法来加以确认和保护。为了使这些无形财产也可以受到法律的调整,便需要扩大物权法适用范围。据此我们以为,某些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无形财产可以准用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规定。
  总之,我们以为,我国当前的民事立法应当采纳物权的概念,应当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权法。我国物权法是面向二十一世纪、植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实践、把握两***系物权发展的最新趋向的物权法。其在内容上与十九、二十世纪的物权都应当有较大的区别,更不能将其与罗马法、中世纪的财产法相提并论。物权法的问世将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意)彼德罗。彭梵科:《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中文版,第183页。②③Vinding Kruse,The Right of Property,0xford University Press l953,p.131.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④Gyorgy Diosdi,Ownership in Ancient and Preclassical Roman Law,Akodomiai Kiado.Budapast 1970,P.107.据学者考证,物权的概念,最早系由11~13世纪的欧洲前期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伊勒里乌斯(Irnerius约1055~1130年)和亚佐(Azo Portius约1150~1230年)等人所提出。
  ⑤《奥地利民法》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续权利。”
  ⑥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湾1992年版,第32页。
  ⑦参见《世界大百科事典》第26卷,日本平凡社,第484页。
  ⑧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台湾1997年修订版,第17页。
  ⑨郑成思:“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第41期。
  瑠瑡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第52、123页。
  瑣[法]茹利欧。莫兰杰尔:《法国民法教程》,转引自《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7页。
  瑤Lawrence M. Friedman, The Law of The Living, The Law of The Dead: Property, Succession, and Society, 1966 Wis. L. Rev. Vol 29,1980.
  瑥Carbonnier ,Les biens, p.38.转引自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瑦参见布莱克斯通:《英国法注释》第2卷,转引自海因。克茨等:《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第189页。
  瑧瑨瑩Blackstone,Commentaris on the Laws of England,p2.135.136,London 1985.
  瑠Vandevelde, The New Property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Concept of Property. Buffalo Law Rev. Vol 29, 1980.
  瑡Lawrence M. Friedman, The Law of The Living, The Law of The Dead: Property , Succession, and Society, 1996 Wis. L. Rev. 340.
上一篇:浅谈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以事立案”律毕业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