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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律毕业论(2)

2017-10-24 06:05
导读:二、社会化的缺陷与违法犯罪 (一)个体社会化的缺陷 假如说,社会化意味着人格的成熟,那么,事实上,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实现十分完善的社会化。固然

  二、社会化的缺陷与违法犯罪
  (一)个体社会化的缺陷
  假如说,社会化意味着人格的成熟,那么,事实上,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实现十分完善的社会化。固然大多数人的社会化过程是基本顺利的,但也有少数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陷,即出现了不完全社会化甚至错误的社会化,形成了不健全人格,造成适应社会困难,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在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进程中,法律社会化的缺陷至关重要。假如说其他方面社会化的缺陷导致了生活能力与适应环境的困难,那么,法律社会化的缺陷就直接与违法犯罪相联系。有学者以为,个体法律社会化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罗大华,作甚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
  1.没有接受法律知识方面的教育,处于“法盲”或“半法盲”状态。
  2.认知水平偏低,是非不分,难以理解和接受法律规范。
  3.对法律持藐视态度,视法律程序为儿戏,不愿尊重与遵遵法律。
  4.在碰到法律题目时,轻率地作出决定,不进行法律咨询,以致有意无意地违反法律。
  5.缺乏遵法行为习惯,在日常生活中贪图利益,随意行事。
  6.不愿履行法律义务,如拒尽赡养老人,拒交个人所得税等。
  7.由于法律意识不健全,划不清正当与非法的界限,在理解与执行法律规范时发生困难,造成违法行为的产生,如防卫过当,刑事案件私了,因债务纠纷扣留人质等。
  (二)不健全人格是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
  社会化尤其是法律社会化的缺陷,必然对个体人格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即形成不健全人格。
  在社会心理学中,一般将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健全人格与不健全人格两大类。健全人格就是社会化程度较高或基本上达到社会化要求的人格,它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行为方式与社会规范相一致。健全人格者在社会成员中占大多数。不健全人格是经历了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而形成的不成熟人格、矛盾冲突人格和***人格。其主要表现是: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1.价值取向偏离,甚至与社会整体利益相悖。
  2.认知水平低,思维偏激,是非、善恶判定力差。
  3.需求层次低,欲看强烈,且不善于通过合乎规范的途径予以满足。
  4.道德和法律意识淡漠,由于受***不良文化影响,不尊重社会道德与法律,行为既不受良心谴责,对刑罚惩罚也没有恐惧反应。
  5.品德不良,由自私、缺乏同情心、行为不端发展到冷酷无情、粗野肆虐,恶习难改。
  6.缺乏高级情感体验,道德感、理智感、美感水平低;经常被消极不良的情绪体验占据心头,且缺乏必要的情绪调节控制能力,甚至任其宣泄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
  7.缺乏必要的建设能力,只有不利于社会的消极能力、破坏能力。
  8.自我意识的缺陷,不能客观地评价与调节自我。要么过于贬低自己,产生自卑感,进而自暴自弃;要么过高评价自己,自高自大,不可一世。
  ***人格是不健全人格的极端表现,是指一部分人在犯罪团体或其他腐朽思想、不良文化的影响下,完全接受了与社会规范背道而驰的***观念,养成了恶劣的生活习惯,与正常的社会生活格格不进。
  不健全人格是产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固然不健全人格尚不能称之为犯罪心理,但它存在着向犯罪方向蜕变的可能性。在形成不健全人格的基础上,经过道德上的“下滑”和违法行为的尝试,产生犯罪意向,最后在特定的情境诱因的刺激下,产生犯罪行为。
  三、罪犯的重新社会化
  既然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过程的缺陷或障碍导致的,那么,监狱对违法犯罪者的矫治与改造,就要以促进其重新社会化为核心。
  对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夸大,始于西方资产阶级刑罚的近代学派。以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为代表的刑法近代学派以主观主义反对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他们从刑罚的目的主义出发,夸大行刑对犯罪人的教育改善作用。在行刑上,主要考虑的不是行为产生了多大的危害结果,而是从行为人的人格上寻找犯罪的根源。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如同对病人的治疗,必须消除其病根,使低下的人格改善为良好的人格。为了改善犯罪人的人格,必须因材施教,根据受刑人的恶性深浅及个人的具体情况,如气质、性格、性别、年龄、职业等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才能取得成效。德国学者李普曼以为,刑罚本身是一种教育,而不是报应手段,其作用在于使犯罪人改过迁善,复回社会。要使受刑人在道德改善的同时,求得在知识、技艺、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上进。所以,监狱不再是单纯的监禁犯人的场所,而是传授知识与技能的学校,是治疗各种疾病,增进身心健康的医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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