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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律毕业论(5)

2017-10-24 06:05
导读:(3)生活的热情和有效解决题目的能力。人格健全者应该热爱生活,有投身于工作、事业和家庭的热情。要具有与自己的年龄相适应的生活能力,主要是处理

  (3)生活的热情和有效解决题目的能力。人格健全者应该热爱生活,有投身于工作、事业和家庭的热情。要具有与自己的年龄相适应的生活能力,主要是处理、解决自己碰到的工作、学习、生活、人际题目的能力,否则,就不能有效适应环境,满足自己成长、发展的需求。
  (4)人格结构具有协调性。人格健全者应该有同一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人格结构的各部分之间应能保持一种动态的协调、平衡。
  3.道德行为、遵法行为之养成
  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征状,终极要体现在行为上,具体而言,就是消除各种不良行为习惯与行为方式,养成符合社会道德、法律要求的行为模式。道德行为是在良好道德品质支配下表现出来的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对道德行为的评价要注重动机和效果的辩证同一。真正的道德行为是出于个人性德心或良心而实施的有利于他们和社会的行为,那些出于获得回报或补偿而从事的行为,不能算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如某罪犯认罪后,为赎罪而向被害人所作的补偿行为,固然是好的行为,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善行”。再如,有的罪犯为获得监狱的奖赏,有的为取得被助者的感激或获得荣誉等,出于这些动机而实施的行为都不能以为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当然也不能作为实现重新社会化的征状。但对这些行为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进行正面的引导,并加强道德品质的培养,逐渐使之转化为真正的道德行为。
  遵法行为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基本表征或最最少的标准,“是指符正当律规范的行为和虽不完全符正当律精神,但还没有达到违法程度的行为。”(注:罗大华,作甚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遵法行为是遵法心理的外在表现,要使罪犯养成遵法行为,就需要消除其违法心理,建立遵法心理结构。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所谓遵法心理结构,是指能够调节和支配行为人约束违法行为、实施遵法行为的一系列相关心理因素的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个体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研究者以为,在我国当前社会生活条件下,遵法心理结构的主要成分有:(注:罗大华,作甚民,解玉敏.司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37,59,51,55,54.)
  (1)指向遵法行为的人生哲学与价值取向,正确的权利观、义务观与利益观;
  (2)利他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
  (3)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遵法与违法的界限;
  (4)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能力;
  (5)遵法的行为习惯与素养;
  (6)对刑罚的畏惧和对利弊得失的正确权衡;
  (7)通过正当途径满足基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的信心。
  遵法心理与遵法行为之间也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有些人的遵法行为并不是受遵法心理支配的,而是由于畏惧刑罚惩罚而***作出遵法行为,或者虽有犯罪动机但因未得到犯罪机遇而暂时作出的遵法行为,或者有意钻法律与政策的空子,作出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基本遵法行为等。当然,要使罪犯真正实现重新社会化,不再违法犯罪,还需要培养他们在遵法心理结构支配下的真正的遵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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