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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律毕业论(3)

2017-10-24 06:05
导读:近代资产阶级的刑罚思想和矫正制度,对后来世界范围内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直至本日,以人性、仁爱精神对待犯了罪的人,通

  近代资产阶级的刑罚思想和矫正制度,对后来世界范围内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直至本日,以人性、仁爱精神对待犯了罪的人,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改过迁善教育,促进其重新社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监狱制度的主流。
  新中国50余年的监狱工作中,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在促进犯罪人重新社会化方面创造了人间奇迹。我国监狱始终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创立了以狱政治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为基本手段的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工作制度,不仅创造了世界上最低的重新犯罪率,而且使无数违法犯罪者改过迁善,重新社会化,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一)罪犯重新社会化的概念
  如前所述,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属于个体再社会化的一种形式,即属于强制性的再社会化,是指犯罪者被判刑进狱后,在监狱机关的各种惩罚改造措施的影响下,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进行重大调整,重新学习,重塑健全人格,以利于重新回回社会,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
  应该说,监狱对罪犯实施的全部监管改造活动,都在于促进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包括对罪犯思想观念及心理结构的调整,对不良个性的重塑,对不良行为习惯与行为方式的矫正等。罪犯的重新社会化是在监狱这一特定环境中强制进行的,至少在开始阶段带有强制性,这是区别于一般社会公民为适应新环境而再社会化的根本点。
  从罪犯重新社会化的结果上看,有成功、不成功、失败三种可能。重新社会化成功,是指个性得到重塑,犯罪心理结构被瓦解,弃恶向善,不再犯罪,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有的甚至成为优秀公民、先进人物;不成功,是指某些罪犯经过服刑过程后,犯罪心理没有得到矫治,开释后在一定情境刺激下还可能重新犯罪;重新社会化失败,是指一些罪犯经过服刑,犯罪心理非但没被消除,反而更加牢固,或者由于交叉感染,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意识更加强烈,犯罪手段更加成熟,危害更加严重。   (二)罪犯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曾经从犯罪心理学角度专门研究过服刑罪犯的重新社会化题目,他在《矫治心理学》一书中,将罪犯重新社会化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注:蔡墩铭.矫治心理学[M].台湾:正中书局印行,1988.637,648.)
  1.引导阶段。这是罪犯初进监狱的学习适应阶段。为排除罪犯的焦虑不安心理,要想法激发罪犯接受矫治处遇的欲念及对监狱治理职员的信赖,产生信心。
  2.矫治阶段。在这一阶段对罪犯实施的矫正,有两类范畴:一是偏重于对罪犯社会道德或公德心的培养,属监狱教化的范畴;二是对罪犯所实施的治疗,注重人格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医治,属心理疗法的范畴。那些***性相当严重的罪犯,不仅社会公德心和道德心低落,而且还有心理或性格上的原因,对他们既要教化,又要进行心理治疗。
  3.练习阶段。一方面要练习罪犯谋生的技能,另一方面又要练习罪犯学习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知识与技能。此外,还要培养他们解决在自由社会遭遇题目的能力,使他们不再以犯罪方式解决题目,这属于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练习。
  4.开释前阶段。为使罪犯能较好地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在开释前,要对其在监狱中所过的严守规律的生活逐渐加以放松和缓和,以作为由监狱生活转移到完全自由生活的过渡,以免罪犯一旦进进自由社会后无所适从。
  蔡墩铭以为,对罪犯在监狱中促成的重新社会化过程有无效果,还需要他们在自由社会中生活才能获得证实。惟有社会关心出狱职员,想法为其解决困难,才能使其真正适应社会而不再犯罪。由此而言,罪犯的重新社会化,事实上并非完成于监狱,而是完成于自由社会。
  (三)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征状
  罪犯重新社会化的具体征状,无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1.社会性之重建
  罪犯之所以犯罪,在于其社会化缺陷导致社会性丧失。那么,通过重新社会化,就要重建其社会性。蔡墩铭以为:“社会性可谓人生活于社会上应有之人格属性……监狱只有一方面想法除往人犯之***性,另一方面重视人犯之社会教育与练习,方可使出狱之人犯获得社会性,真正适应社会,不再为非作歹。”(注:蔡墩铭.矫治心理学[M].台湾:正中书局印行,1988.63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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