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律毕业(2)
2017-10-25 03:08
导读:知识产权标的的专利、版权作品或技术秘密等的替换物;这类替换技 术、替换产品的存在,会使知识产权人难以支配市场。其次,在某些 情况下,即使由
知识产权标的的专利、版权作品或技术秘密等的替换物;这类替换技
术、替换产品的存在,会使知识产权人难以支配市场。其次,在某些
情况下,即使由于不存在替换产品或替换技术,某项知识产权的确使
其权利主体拥有市场支配力的,这种市场支配力的存在本身也并不构
成违法。如同在其他财产权领域一样,只要拥有市场支配力不具有维
持或进行垄断的意图,一般就不会违反反托拉斯法。再次,知识产权
的确使其权利主体享有市场支配力的,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要求权利人
承担必须许可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义务。最后,如同在有形财产权
领域一样,基于知识产权的市场支配力,其获得或维持有可能违反反
托拉斯法;即使其获得或维持是正当的,也可能会使权利人在涉及知
识产权的行为方面有损害竞争的较强实力。换言之,基于某项知识产
权而拥有市场支配力的厂商;其经营和许可行为应当更加谨慎。
第三,知识产权许可对竞争的双重作用
《意见》确认,知识产权许可能够发挥很多有益的作用
通过许可方式,可以使知识产权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从而推动
生产和流通的,并使知识产权的贸易价值得以实现。固然知识产
权人可以自己直接利用其权利标的,但相比之下,与他人订立许可合
同,是推进新技术传播、促进知识产权与其他生产要素广泛结合的更
有效率的方式。通过许可合同将新技术运用于生产和流通过程,可以
大规模地降低生产技术,向市场推出新产品,从而使消费者获益。同
时,通过许可俣同使知识产权人获得可靠的、较高的投资回报,有利
于鼓励创新,刺激对和开发的更多投进。此外,在实践中有些技
中国大学排名 术是相互关联的,使用其中的一项要求同时使用另外一项或几项相关
技术;通过许可合同作出安排,可以更好地协调相关技术的利用关系,
取得最佳技术经济效益。最后,即使是那些对竞争有一定限制性
的许可条款,如许可标的使用领域或使用地域方面的限制条款,也可
能会产生一些有益的社会经济作用。例如,对许可人的地域方面的限
制条款,也可能会产生一些有益的社会经济作用。例如,对许可人的
地域保护,可使其不致因担忧被许可人的竞争会损害其先期投资回报
而从一开始就不愿许可他人使用其新技术;再如,对被许可人的地域
保护,可以防止其他人在该地域内“免费搭车”,从其广告、服务等
投资中不正当地获得利益,这样,就可以鼓励被许可人更大胆地投资
于新技术的,如此等等。
二、对许可行为的反托拉斯法和评估原则
对许可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性影响进行评估,首先要求界定这种
影响可能发生的领域,其次要求明确主要应根据哪些因素以及如何来
确定反竞争性影响的存在,最后则要求明确对许可行为应当适用的法
律评估标准。以下就对这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说明。
第一,许可行为可能影响的市场领域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上,《意见》第一次明确、系统的说明,知识
产权许可行为可能影响三咱不同类型市场上的竞争。这三种市场是指
产品市场、技术商品市场和创新活动市场。在产品市场领域,知识产
权许可既有可能影响使用许可技术生产的中间产品和终极产品市场上
的竞争,又有可能影响使用许可技术所需要的原料产品市场上产竞争。
技术商品市场,是指由许可标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换的现在同类技术
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某个生产或流通中的技术,可能会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有几个不同的解决技术方案而且这些方案各有自己的比较上风。是指
厂商之间就某一领域中未来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竞争所
形成的市场。在评估某一许可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时,必须全面考量其
对这三个市场领域中竞争的影响。
第二,影响许可行为竞争性效果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