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律毕业(6)
2017-10-25 03:08
导读:厂商市场支配力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以经济竞争的双生 作用等,都作出了比较深进和科学的。我国的法律对知识产 权的特殊性一般都比较重视,
厂商市场支配力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以经济竞争的双生
作用等,都作出了比较深进和科学的。我国的法律对知识产
权的特殊性一般都比较重视,但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在竞争法制
方面的共性似嫌重视不足。美国和其他很多国家的类似经验表明,不
适当地把知识产权神圣化和尽对化,极有可能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其他
利益,经经济竞争领域尤其如此。
其次,美国执法机关对许可行为所采取的分析方法和评估原则也
有很多可取之处。《意见》全面地界定了许可行为可能影响的三个市
场领域,明确指出了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并清楚阐明了对许可行为
所采用的利益和损害权衡比较分析方法,既比较科学,也便于操纵和
。此外,确定反托拉斯法安全区概念以及明确本身违法规则和合
理性规则的适用对象与范围,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
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事,并可预期基本种确定的法律后果。
最后有必要指出,与欧洲聪明的作法相比,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
识产权许可的控制晨确定性的程度上还比较低。欧盟竞争法对限制性
的知识产权许可采取一般禁止与宽免和单独宽免。由于欧盟执法机关
专门发布了集体宽免的规章,其中明确地列举规定了应受禁止,不予
禁止与可受宽免的许可合同条款,这就使律师们可以方便、安全地根
据这一规章起草出标准许可合同条款供客户选用,而完全汉有违反竞
争法的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还可就某些受禁止的许可凳条款
事先向执法机关申请获得单独宽免。*8而在美国,由于立法上没有规
定宽免程序,《意见》只是政策性说明文件,也不够具体,因此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对厂商来说,《意见》很难提供象欧盟的宽免规章那样较高的确
定性。尤其是那些适用公道性规则的许可行为,其所产生的利益和损
害有时很难定量化,而且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技法或者更夸大
某一个方面,这就更增加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也增加了技术
交易的法律风险。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我国行
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执法经验和执法水平,设立一种恰当的、确
定性程度较高的法律机制,避免美国反托拉斯法确定性程序较低的弱
点,以方便当事人高效率地行使知识产权,降低法律风险并预防违法。
注:
*1 参见拙作:《试析欧共体对知识产权许可以竞争法控制及对
我国的鉴戒意义》,载《
法学家》1996年第6期,《试论与知识产权有
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载《政***坛》1996年第4期。
*2 Antitur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
tual Property,EIPR(1995)7,Vol,17,Supp.; 以下简称为《意见》。
*3 《意见》只适用于涉及技术创新的专利、版权、技术秘密和
贸易秘密的许可;对商标,《意见》以为其功能是区别商品商品一般
不涉及技术创新,故对其不适用。
*4 *5 A.D.Neale, Antitrust Laws of the U.S.A.,2nd
ed.1970,Cambridge Umiversity Press,pp.300-301, 302-306.
*6 R.Whish,Competition Law,3rd. ed, 1993,Butterworths,
p.3,pp.259-268;S.G.Cornes,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in
Australia,1990, Law Book Co.Ltd. ,pp. 27-28.
*7 为Pooling Arrangements,亦可译为联合经营。
*8 详见拙作:《试析欧共体对知识产权许可的竞争法控制及其
鉴戒意义》,载《法学家》199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