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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律毕业论文(3)

2017-10-25 03:10
导读:自17世纪英国最早确立沉默权规则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该规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须有必要的保障措施,包括侦检机关讯问开始前的告

  自17世纪英国最早确立沉默权规则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了该规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须有必要的保障措施,包括侦检机关讯问开始前的告知义务以及讯问时采取的必要措施。在美国,著名于世的“米兰达规则”就是为了让侦查职员履行告知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规则。而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以及在沉默权题目上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的强化,***取证亦越发留意程序的正当性。为了在法庭上能证实讯问所得的嫌疑人的“证词”(注:在现代证据规则中,有一项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自白法则,其中“自白”的中性意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的“供述”的贬词意味,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前者体现了讯问的任意性,而后者则显示出讯问的强制性。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称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为“自白”;我国内地则称“供述与辩解”,统称为“口供”,无疑具有浓厚的封建纠问色彩。)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很多国家建立了录音、录像制度。犯罪嫌疑人放弃权利必须是自愿的。法庭审判中,法官通过讯问被告人,检验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是否自愿作出。上述内容已被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吸纳。为了防止侦检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以及为避免侦检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时间过长导致对其权利的侵犯而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体制、侦检机关关于逮捕与羁押的申请分别接受法官或治安法官的审查以及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法官或治安法官眼前等。有的国家为避免侦检机关侵犯被羁押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以及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规定了特别的防范措施。如在法国,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1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临时羁押的处所为法院的看管所。由法院看管所负责羁押被指控人,既便于及时审查羁押的公道性,防止不必要的羁押,也可以防止侦查机关侵犯被指控人权利的现象发生,无疑有利于被指控人的保护。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辩护权
  这是就积极的辩护权而言的,包括自行辩护权与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就后者而言,犯罪嫌疑人不仅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而且享有获得免费指定的律师帮助的权利。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缺少法律知识,而且身处被指控者的地位,很难保持理性,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律师的帮助是犯罪嫌疑人实现辩护权的最佳支持。随着法治水平的进步,律师对刑事诉讼的全程参与,特别是参与侦查阶段,得到很多国家立法上的认可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实现,使得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实质化。律师帮助的普及化是实现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关键,而律师帮助权的普及化仰仗于律师制度的发达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这在法治发达国家已基本实现。(注:为进步免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质量,一些国家有要求政府增加用度之议。在英国,每年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占其财政年支出的5%。)
  律师的参与,是强化犯罪嫌疑人防御权的根本制度。正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才使得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平衡关系得以很大程度地实现。律师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支持者,正当权利的维护者,而且是侦查行为的监视者。侦检机关负有及时告知并保障实现该项权利的义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提出具体的律师姓名的,***机关应当及时将该申请提交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而犯罪嫌疑人要求提供免费律师帮助时,***机关应迅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帮助。
  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会见权、侦查职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以及申请保释或开释的权利等。这是律师作为嫌疑人帮助者发挥积极作用的条件,是防止侦检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避免置犯罪嫌疑人于不利境地的重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重要表现是享有与律师自由会见以及秘密交流权。这是犯罪嫌疑人获得外界帮助,防止侦查机关侵犯其正当权益,真正实现辩护权的重要保障。很多国家设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如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在可视但不可听到的区域内监视,以保障安全。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值得信赖的人,必须建立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为此,律师守旧职业秘密的免证权在世界范围内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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