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律毕业论文(5)
2017-10-25 03:10
导读:4.暂时被开释的权利。国际准则规定,对被指控人进行审前羁押应是例外而非常规的做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即规定:“等待审
4.暂时被开释的权利。国际准则规定,对被指控人进行审前羁押应是例外而非常规的做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即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性的规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38条则规定:“以刑事罪名被拘留的人应有权在公道期间内接受审判或者审判前获释。”在英美等国,保释制度较为发达。英国学者以为保释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其一,任何公民都享有自由权。自由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存在犯罪嫌疑,仍然应当尽量保证公民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的自由。其二,无罪推定原则。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依法判处有罪以前都是无罪的,所以在等待法庭审理时,应享有自由的权利。因此,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 5.对羁押提出异议的权利。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4款的规定,任何被羁押者,无论是因受到刑事指控被拘禁或者是受到行政性拘留,皆有权启动法律程序,即向司法机关对羁押的正当性提出异议。假如该羁押被认定为非法,则被羁押者应被开释。根据《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32条的规定,被羁押者随时都可以提起对拘禁的异议程序,还应答应律师或家庭成员代表被拘禁者启动这一程序。司法机关不仅应审查羁押程序的正当性,尤应审查拘禁的原因及必要性。这一程序应尽可能简单并迅速地启动、运行,根本不需任何用度或者只需极少的花费。
现代国家大都规定,被羁押人有提出开释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在日本,被羁押者可以对羁押裁决提出准控告,在有的国家如英国则可以提出上诉。在法国,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任何被审查人、任何轻罪被告人或重罪被告人,不论案件进展情况如何,也不论在诉讼的哪一阶段,均可提出开释的请求。负责对要求开释的申请做决定的法院,均应在听取***、被告人或其律师的意见后方做出决定。受理的法院,按其属于一审或二审的不同,分别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或20日内做出决定。但是假如在接到此项请求时,尚未对原先的要求开释的申请或者原先不服拒尽开释的复议申请做出决定,则上述10日或20日的期限,应自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期限届满时仍未决定,应当解除羁押。法庭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而不妨碍申请复议。假如被告人继续羁押,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20日内做出决定;否则,被告人如无其他原因需要羁押,应当开释。在德国,在待审羁押期内,被指控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复查是否应当撤销逮捕令或者依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申请延期执行逮捕令(羁押复查)。假如被指控人没有律师或未提出这样的申请,法官必须每隔3个月重新审查一次。若羁押将超过6个月,法官则需将案卷移送上诉法院进行审查,由其做出羁押是否应当超过6个月的决定。若决定是否定的,应当开释被指控人。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6.在公道时间内接受审判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被羁押人有权在公道的时间内接受审判或被开释。该规定旨在保障被羁押人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免受长时间的审前羁押。假如审判没有在公道的时间内开始,被羁押者应被开释。换言之,审前羁押不能是无穷期的。联合国反对自我回罪和保护青少年的下属委员会则建议:所有政府通过立法使被羁押者在被逮捕的3个月内接受审判或将其开释等待以后的诉讼程序。(注:参见陈光中等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6条第1款即规定了被指控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另外,很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羁押期限。(注:但同时又规定可以延长,如法国。无穷制地延长使羁押期限的规定失往了“期限”的意义。)
7.因非法羁押获得赔偿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5项规定,任何非法逮捕与羁押的被害人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此,各国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来保障这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