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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律毕业论文(6)

2017-10-25 03:10
导读:此外,被羁押人还应享有休息、医疗保障等权利。 国际司法准则亦规定了被羁押者应享有的待遇,主要有:(1)反对断尽与外界接触的拘禁。被拘禁者与外

  此外,被羁押人还应享有休息、医疗保障等权利。
  国际司法准则亦规定了被羁押者应享有的待遇,主要有:(1)反对断尽与外界接触的拘禁。被拘禁者与外界的联系,特别是与其家庭和律师的联系的断尽不能超过一定期限。(2)接触家庭成员及其他人。被拘禁者有权要求在其被逮捕或羁押后迅速通知其家庭成员或他选择的其他人,通知羁押的地点或在被转移时得到及时的通知。被羁押者享有会见家庭成员并与之通讯联络的基本权利,这种接触应该在一个尽早的阶段。(3)禁止刑讯和非法待遇。尽对禁止刑讯和其他残酷、不人性待遇或惩罚。这种禁止须有各种保护措施,如禁止任何使用刑讯得到的陈述作为证据使用、被拘禁者有权控告实施刑讯或者非法待遇的行为、必须由拘禁机关以外的机关迅速、公正地对控告进行审查。此外,当刑讯发生时,应当确立一种对刑讯进行记录以作为证据的制度,应制定完善的措施以防止刑讯逼供和实现对刑讯逼供者法律责任的有效追究等等。联合国关于审前羁押的准则虽尚未在所有国家得到遵守,但作为人类诉讼文明的成果,已经成为国际共叫,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实践。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扩大及保障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在立法中的地位是当事人,但对于侦查职员的讯问仍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同时,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大量存在,律师对侦查阶段的参与又非常有限,如此等等,使得其诉讼主体地位未能真正实现。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的客体化,真正实现其诉讼主体地位,我们应当建构侦辩平衡的侦查结构,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和秘密侦查手段实施司法审查与控制,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权利并予以保障。下面对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扩大及保障予以展看。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赋予沉默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针对侦查职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必然导致理论上与实践中的自我回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认有罪是不人性的,也是违反人性的。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这不仅是现代举证责任原理与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要求,而且是避免自陷其罪的自然法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却无不说话(即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无疑是自相矛盾的。而侦查职员获取嫌疑人口供的本能、秘密主义侦查模式以及嫌疑人的人身受到侦查机关长时间的控制,所有这些必然导致刑讯逼供这一妨碍诉讼主体地位实现的大敌横行。
  在我国,确立沉默权规则是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必然的趋势,是人之为人(不分性别、种族、社会地位高低)的要求。这涉及我国传统诉讼价值观的改造题目。在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题目上,不是应不应当的题目,而是尽快解决的题目,任何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解更多的都是观念题目。在我国,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将引起纠问式侦查模式向***式侦查模式的蜕变,侦查活动将从以人为中心转向以物为中心,这一切都意味着侦查程序走向***化与公然化。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后,侦检机关负有保障义务,包括告知(嫌疑人知悉该权利的条件下签字是可行的程序安排)以及保障该权利实现的义务。
    (二)加强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实现辩护权的基础。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已向侦查公然的方向迈进了一步,是塑造科学、***侦查程序的开端。当然,这一进步也因受实践中侦查机关的种种限制以及律师权利的有限性而大打折扣。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以种种理由限制律师的参与,如“涉及国家秘密”(很多情况实际上与国家秘密无涉)、“侦查需要”等等;对律师会见的次数及每次会见的时间予以限制;而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是现行法的规定),甚至秘密录音、录像,所有这些限制使得律师很难有所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也极为有限。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公安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题目的规定》明确指出:“不能以侦查过程中需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固然立法如此规定,但实践中依然障碍重重,题目多多。令人失看之余不免感叹法律的尴尬与进步的艰难。但不容否认的是,律师参与侦查程序是增强侦查阶段诉讼***性的重要一步。可以肯定的是,这一趋势在今后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过程中,必须持续下往。律师的自由会见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今后都将成为现实。准许律师参与、参与,然后是有所作为,真正发挥作用;侦查阶段由秘密主义到公然性的增强,由纠问式到诉讼性、对抗性的增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随着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完善,侦查阶段的诉讼结构亦将在分化中逐步实现有机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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