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三)律毕业(6)
2017-10-29 02:52
导读:一、我国破产立法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全面修订或重新制定我国破产法无疑应当首先设定并遵循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所谓破产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
一、我国破产立法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全面修订或重新制定我国破产法无疑应当首先设定并遵循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所谓破产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法者在全面修订或重新起草破产法的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重要方针。笔者以为,我国破产立法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指导思想:
1.尊重市场的内在和本质要求,为建立、健全我国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破产法属于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分支,它自身就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定性的法律表述,市场经济是破产法的生存土壤和运作环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不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必要有破产法律机制。正由于如此,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破产法,在其体系的设定和建构方面就必须表述和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惟其如此,制定出来的破产法才能够充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起到能动的推动作用。这是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功能和特殊作用。这便要求我国破产法能够确保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自由、公平、同等竞争,撤除不利于市场竞争的所有等级因素和特权观念,明晰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界限,保障优越劣汰机制的正常运转,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信用机制,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价值法则。只有这样,我国破产法才能建构出正常的、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破产机制,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鉴戒先进发达国家的破产立法经验,尊重多数国家在破产立法上所采取的通常做法。
破产立法在我国只有短暂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破产立法这个传统。所以,我国破产立法的规范来源除了破产司法实践经验外,主要就是认真西方破产法制,鉴戒其中有益的因素,吸收各国的通行做法。西方国家的破产立法自古罗马法以来发展至今一直未曾中断,其历史已达千年之久,其破产司法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素材,各国破产法的发展也表现出了大致相同的轨迹和一般规律。这些对我国破产立法均不乏鉴戒价值。比如说,在破产原因的设定方面,英美法国家从来就有列举主义的传统,而大陆法国家则采概括主义。这两种立法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美国家开始在立法中吸收概括主义,将它作为列举主义的补充,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大量的判例和司法解释演绎列举主义的内涵,使概括主义具体化①。破产原因立法上所出现的这个趋势无疑值得我国破产立法鉴戒。破产立法的其他领域也有类似的情形。
中国大学排名 3.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反映中国破产法的特
我国正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的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我国的破产立法既是这个转型过程中的产物,又要反过来促进这个过程的顺利完成。这便决定我国破产法既要反映经济体制转型的内容和要求,又要承担起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独特功能。这就使得我国的破产法既要成为对债权人的“清偿法”,又要成为对债务人的“救济法”,同时还要成为对社会经济的“繁荣法”和“促进法”,从而使之富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说,对国有的破产程序应当有区别于其它经济主体破产的特别规定;对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应当做到妥善安置,防止社会出现动荡因素;在国有企业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企业法人的破产案件中,应当设立对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职员的破产原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时甚至需要实行企业债务个人化。此外,破产立法还要留意我国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这个特殊国情,对不同地区的破产案件适当地做到区别对待;等等。这些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破产立法中通常不会出现,但我国破产立法在很多重要的方面却不能照搬外国法制,否则就轻易使创造出来的破产机制脱离中国国情,并终极行不通。所以,我国的破产立法在基本规律方面应当做到“与国际接轨”,但在某些具体方面则应当体现出“中国国情”。这样也能够使我国破产法在人类破产法发展历史上独树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