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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辨析律毕业论文(2)

2017-10-29 03:45
导读:我国没有行政刑法典,但有关于行政犯罪的规定,如刑法典有10多个条文规定了以违反行政法为条件的犯罪(如走私罪、非法狩猎罪、私躲***罪、违反国境


  我国没有行政刑法典,但有关于行政犯罪的规定,如刑法典有10多个条文规定了以违反行政法为条件的犯罪(如走私罪、非法狩猎罪、私躲***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等等)。又如,相当多的行政法律设有刑事责任条款,规定了行政犯罪。我以为,规定以违反行政法为条件的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刑法。我国的行政刑法,可以分为广义的行政刑法与狭义的行政刑法。广义的行政刑法,是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中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刑法,仅指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①B]。

  我以为,我国应当广义的行政刑法。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国刑法典制定较晚,而且制定刑法典时基本上不存在其他刑事法律规范,所以,刑法典规定了相当多的行政犯罪;此外,单行刑法事实上也规定了一些行政犯罪,这就需要从行政刑法的侧面对这些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研究[②B]。二是由于我国行政法律固然设立了不少刑事责任条款,但没有规定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都是援引刑法典与单行刑法的条文;假如不将刑法典、单行刑法规定行政犯罪的条文与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联系起来研究,就不可能正确阐明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及其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的行政刑法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刑法典中规定行政犯罪的罪刑规范。即刑法典条文规定的犯罪以违反行政法为条件时,这些条文实质上就属于行政刑法的渊源。第二,单行刑法中规定行政犯罪的罪刑规范。第三,行政法律中的罪刑规范。近年来,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律,这些行政法律中一般都设有罪刑规范,这些规范都是行政刑法的渊源。例如,《文物保***》第31条、《食品卫生法》第41条、《海上安全法》第47条、《统计法》第2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3条、《药品治理法》第50条、51条、《计量法》第28条、29条、30条、《外国人出进境治理法》第29条、《公民出进境治理法》第14条、《邮政法》第37条、39条、《国境卫生检疫法》第22条、23条、《海关法》第47条、49条、52条、55条、5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39条、《档案法》第24条、《守旧国家秘密法》第31条、32条、《兵役法》第62条、《标准化法》第20条、24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6条、27条、29条、《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38条、39条等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需要研究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很多条文类似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这些条文是不是行政刑法的渊源?

  国外刑法理论一般以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制定刑罚法规,但在有法律的特别委任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刑罚法规,有的国家的宪法对此设有明文规定。如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除有法律特别委任的场合以外,政令不得设立罚则。”这里的政令,是指最高行政机关的命令,罚则是指刑罚处罚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最高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制定刑罚法规,但假如有法律的特别委任,则可以制定刑罚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政令中的刑罚法规,就是行政刑法的渊源。

  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之一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其中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些规定表明,关于刑事方面的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刑法是刑事方面的法律,应当由上述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同时,宪法规定国务院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单纯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只能是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而不能是刑事处罚。所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包含有关行政犯罪的罪刑规范,换言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应当成为行政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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