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辨析律毕业论文(4)
2017-10-29 03:45
导读:我以为,我国的行政刑法应属于刑法的范畴。从形式上说,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我国的《中华人民
我以为,我国的行政刑法应属于刑法的范畴。从形式上说,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是,通常称之为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了包括刑法典以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些决定、补充规定等)以及民事、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专利法》第63条关于假冒专利的犯罪行为的规定等等)[①D]。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分散在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的刑事责任条款中,而刑法典、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都属于广义的刑法的范畴,因此,行政刑法自然也是广义的刑法的一部分了。从程序上说,对于行政犯罪所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在免诉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定罪),而不是行政机关。从实质上说,行政刑法在体系上的地位题目,决定于支配它的是行政法原理还是刑法原理。正如日本学者福田平所说:“行政刑法与固有刑法的指导原理相同。由于固有刑法的诸原则大多在行政刑法中是妥当的,故行政刑法并非只是与固有刑法的形式相同,而是形成同一的刑法的一个部分。当然,不可否认,在行政刑法中,固有刑法的一般原则被修正以适应行政刑法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并不否定作为其基本性格的刑法性格。因此,应以为行政刑法是作为刑法的特殊部分属于刑法。而且,基于这样的理解,能够对有关国家刑罚权的法律体系作同一的理解。”[②D]但行政刑法与行政法又有密切联系,这主要表现在:行政刑法与行政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同,行政刑法所规定的行政犯罪,都是情节严重的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行政刑法是行政法得以实施的保障和后盾,不仅如此,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从条文体系上说,又是行政法的一部分。但从研究状况来看,行政法学并没有研究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由于学者们以为这些条款属于刑法的,这就进一步肯定了行政刑法的刑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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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刑法是刑法的一部分,而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因此,行政法律中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条款,因其不涉及犯罪与刑事责任,也就不是行政刑法的内容。外国刑法理论以为,广义的行政刑法包括有关行政罚的法律规范,而行政罚中不仅包括刑罚方法,还包括单纯的行政制裁方法。我国也有人以为,行政刑法所规定的制裁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因而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③D]。这种观点使行政刑法等同于行政法,为笔者所不取。
行政刑法与普通刑法(刑法典)的关系,在我国显得极为复杂。
首先,行政刑法包括了普通刑法中的有关行政犯罪的罪刑规范,反过来说,普通刑法中包含有行政刑法。这样,从形式上看,某些罪刑规范,既是行政刑法的一部分,又是普通刑法的一部分。这是由行政刑法是广义刑法的一部分所决定的。但行政刑法除了包括普通刑法中有关行政犯罪的罪刑规范之外,还包括单行刑法有关行政犯罪的罪刑规范与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所以,行政刑法虽是广义刑法的一部分,但不能说行政刑法是普通刑法的一部分。在这一方面,我国的行政刑法与外国行政刑法有所不同。国外刑法理论一般以为,普通刑法中不包含行政刑法,行政刑法是普通刑法以外的法律规范。这种观点与外国的立法体例是相适应的。如前所述,我国普通刑法的立法现状及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的立法方式,使得刑法典中包含了行政刑法的部分内容。
其次,普通刑法以外的行政刑法(单行刑法中规定行政犯罪的条款及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对普通刑法具有依靠性。即普通刑法以外的行政刑法的适用,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同时要以普通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先从刑法典总则的规定来看。刑法典总则规定了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原理,它对分则性条文起指导作用。由于普通刑法以外的刑事法律的规定,尽大多数属于分则性条文,没有、也无必要设立相当于刑法典总则的规定,所以,刑法典总则一般应适用于其他刑事法律的规定。我国刑法总则第89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适用单行刑法及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时,必须以刑法总则的规定为指导,否则将无法适用。当然,假如单行刑法与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有特别规定,则有特别规定之处不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刑法总则表明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但有的行政法律中的罪刑规范规定,法人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这就属于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总则的规定。从刑法分则来看。外国刑法一般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罪名与法定刑。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行政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时,就只需要以普通刑法的总则为指导,而不与普通刑法的分则部分发生关系。但是,我国的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都没有直接规定罪名与法定刑,而是规定依照或比照刑法典分则的条文定罪量刑。于是,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就对普通刑法的分则产生依靠关系;离开了刑法分则条文,就不能适用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我国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采取这种方式是否合适,是后面要讨论的题目,但刑事立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必须肯定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典分则的依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