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辨析律毕业论文(6)
2017-10-29 03:45
导读:第二,行政刑法具有较弱的伦理性。在我国,伦理原则是决定法的面貌和内容的最接近的基础。例如,法与伦理都要求人们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二,行政刑法具有较弱的伦理性。在我国,伦理原则是决定法的面貌和内容的最接近的基础。例如,法与伦理都要求人们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优良的风俗习惯等等。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固然不懂法,但由于遵守伦理规范,而不至于违反法律。传统刑法或固有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更为明显,即传统刑法规范是最最少的伦理规范,遵守刑法规范,也就遵守了最最少的伦理规范;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都是违反伦理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说,传统刑法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但是,行政刑法规范却不是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而是基于行政治理的需要;有些行为被行政刑法规定为行政犯罪,但人们可能并不以为这种行为是违反伦理的。例如,某山区,自古以来人们就自由地进行狩猎,没有人以为在此山区狩猎是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但国家为了保护、发展和公道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规定禁止在此山区狩猎;并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 刑事责任。即使有人违反规定狩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这里的人们也不一定进行否定的伦理评价。这就说明了行政刑法具有较弱的伦理性。
当然,行政刑法的较弱的伦理性又是相对的。这主要表现在,当行政刑法规定行政犯罪以后,经过一段时期,人们会对违反行政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否定的伦理道德评价;行政刑法规范会逐渐被人们接受为伦理道德规范。这样,行政刑法也会逐渐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但这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
第三,行政刑法具有较大的变易性。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稳定性的法律有利于公民遵守,有利于维***律的权威性。但是,法律也具有变易性,同普通刑法相比,行政刑法则具有更大的变易性。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进行行政治理的事项不断增加,因而行政法不断增加,其中的行政刑法规范也就不断增加。我国近些年来制定了较多的行政法律,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律都设有刑事责任条款,这些刑事责任条款并不都是只重复刑法典的内容,有相当多的条款规定了新的罪状。另一方面,行政犯罪与行政治理活动密切联系,当某一阶段的行政治理活动发生变化时,行政法律与法规的内容,就必然发生变化。于是,原来的某些行政犯罪就可能不具有危害正常的行政治理活动的性质,因而不再是犯罪,反之,某些行为又会因此而成为行政犯罪行为。投机倒把罪内容的变化,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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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明的是,行政刑法的变易性,并不只是表现在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的变易性,刑法典规定行政犯罪的条款实际上也具有变易性。由于刑法典中规定行政犯罪的条款大多采用参见罪状的形式,即大多规定“违反××法规,情节严重的,处……”的形式,所以,行政法律与法规变化后,会引起刑法典中的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实际变化,引起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变化。
第四,行政刑法具有较广的散在性。外国行政刑法的渊源,一般是分散于各种行政法中,即使是制定了行政刑法典的国家,也不排斥各种行政法中的行政刑法渊源,由于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制定了行政刑法典的国家,也主要限于行政刑法总则,而具体规定行政犯罪的条文仍然散见于各种行政法中。在我国,行政刑法的散在性更为明显。由于行政刑法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行政治理活动的内容不断发展,行政刑法的内容经常变化,我国目前不可能制定行政刑法典,只能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及各种行政法律中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因此,行政刑法不是指某一法律或法规,而是规定行政犯罪的法律条文的总称。
第五,行政刑法具有较多的交叉性。行政刑法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关系至为密切,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是行政法律文件中的一部分,又是行政刑法的一部分,从而使行政刑法具有交叉性。例如,《药品治理法》中的罪刑规范,既是《药品治理法》的一部分,又是行政刑法的一部分。另外,行政刑法与经济刑法的交叉性则更为明显,即某些罪刑规范既是行政刑法的一部分,又是经济刑法的一部分,如关于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的罪刑规范等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