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辨析律毕业论文(3)
2017-10-29 03:45
导读:然而,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的条文类似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例如,国务
然而,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的条文类似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例如,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职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4条规定:“医务职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职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类似这样的规定,出现在许很多多的行政法规中。这些规定都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范,不像行政法律中的多数刑事责任条款那样,指明依照或比照刑法第××条追究刑事责任。我以为,这种规定重点在于说明,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假如碰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只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而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重点在于说明,司法机关对某种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裁判规范,前者针对行政机关而言,后者针对司法机关而设。固然两种规定表面上相同,实际上具有差异。由于行政刑法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是针对司法机关的,所以,不能以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的某些规范是行政刑法的渊源。
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下属的各部委的命令、指示与规章,对认定行政犯罪会起很大作用。这是由于,行政犯罪都以违反行政法为条件,即行政犯罪首先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这就包括违反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其部委的命令、规章;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行政犯罪。所以,在认定行政犯罪时,首先要认定其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其次判定情节是否严重、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行政法规是认定行政犯罪时必须参照的法规,也可以说,认定行政犯罪时首先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第一个层次的法依据)。这样,行政法规对认定行政犯罪所起的作用就不能低估了。所以,行政法规固然不是行政刑法的渊源,但却是认定行政犯罪的第一个层次的法依据。
中国大学排名 (三)行政刑法的法律性质
行政刑法究竟是属于行政法、还是属于刑法?它与普通刑法及经济刑法又是什么关系?
行政刑法之父高尔德修米德主张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这是以他从实质上区分行政犯与刑事犯的行政刑法理论为基础的。他以为,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意志支配范围,其手段是法规;行政的目的在于增进公共福利,其增进的手段是行政活动;违反法的行为就是刑事犯,违反行政活动的行为就是行政犯;刑事犯包含形式的要素-侵害法规(违法性)与实质的要素-侵害法益,而行政犯在本质上只是一种具有形式的要素、违反行政意思的行为。但要留意的是,高尔德修米德也并非以为行政犯是一种单纯的不服从,他的意图是要发现行政犯的实质,以为侵害公共福利是行政犯的实质。根据他的观点,侵害公共福利,并不意味着像刑事犯那样发生了某种有害的结果,而是指懈怠向行政的目标促进,没有发生预期的好的结果。将法与行政对立起来的结果,导致了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实质区别,进一步导致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结论[①C]。
M.E.麦耶尔(M.E.Mayer)针对高尔德修米德依据目的与手段使法与行政对立起来的观点指出,在国家活动被赋予法秩序的所有领域(包含行政领域),所使用的手段是同一的,即遵遵法规的行动,故法与行政在手段上并不是对立的;法益与公共福利是一致的,由于福利是国家及国民的利益,是法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一种法益。例如,关于内乱罪的刑法规定也具有增进公共福利的目的,反之,要求将有咬人癖性的狗套上口笼的行政命令也是保***益的,故法与行政在目的上不是对立的[②C]。杜纳(zuDohna)则批评说,高尔德修米德“将法的违反与行政违反对立起来的结果,只能是否定法治国的理念,法治国的特征就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证实自己是法的行为”[③C]。这些批判使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的观点难以成立,很多学者主张行政刑法属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