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辨析律毕业论文(5)
2017-10-29 03:45
导读:行政刑法与经济刑法的关系,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题目。 德国、日本学者以为,经济刑法是行政刑法的一部分。如前所述,二次大战后的联邦德国,制定了
行政刑法与经济刑法的关系,也是一个很复杂的题目。
德国、日本学者以为,经济刑法是行政刑法的一部分。如前所述,二次大战后的联邦德国,制定了引人注目的《经济刑法》与《秩序违反法》,这两个法律被公以为是行政刑法的分支[①E]。之所以形成这样的观点,是由于他们以为,经济犯罪(不包括传统的财产犯罪)都是与自然犯相对的法定犯,而法定犯与行政犯几乎是等同的概念,至少它们所包括的犯罪是大体相当的;既然经济犯罪都是行政犯,规定行政犯的法律是行政刑法,那么,规定经济犯罪的经济刑法就是行政刑法的一部分。
我国也有人以为,“经济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犯罪,一般都是法定犯”[②E]刑。假如以为法定犯或行政犯都是由行政刑法规定的,那么,说经济刑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则应当是能被人们接受的观点。
但是,究竟什么是经济刑法?什么是经济犯罪?这还是一个没有形成定论的题目。突出的争论表现在,传统的财产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是否包括在经济犯罪之内,调整财产关系的刑法规范是否包括在经济刑法之中。广义经济刑法的观点以为,经济刑法是指与经济活动、经济利益有关的所有刑法规范;调整财产关系的刑法规范属于经济刑法。狭义经济刑法的观点以为,经济刑法是指以整体经济及整体经济中具有重要功能的部分或制度为保护客体的刑法规范;调整财产关系的刑法规范不属于经济刑法[③E]。
假如讨论行政刑法与广义经济刑法的关系,则行政刑法与经济刑法是一种交叉关系。第一,有一部分刑法规范既是经济刑法规范,又是行政刑法规范。如关于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刑法规范,既是经济刑法规范,又是行政刑法规范。第二,有一部分刑法规范是经济刑法规范,但不是行政刑法规范。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的刑法规范,是广义经济刑法规范,但不是行政刑法规范。由于制定这种刑法规范,并不是为了实现行政治理的目的,也就是说,这些犯罪并不是破坏了正常的行政治理活动。第三,有一部分刑法规范是行政刑法规范,但不是经济刑法规范。如关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的刑法规范,是行政刑法规范,但不是经济刑法规范。由于这种规范是为实现国境卫生检疫治理目的而制定的,与经济活动、经济利益没有直接联系。以上三点,表明行政刑法与广义经济刑法的交叉关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假如讨论行政刑法与狭义经济刑法的关系,则一般来说,经济刑法是行政刑法的一部分。即关于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一般都是行政刑法规范。由于狭义的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治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治理活动的行为。而行政犯罪,简单地说,是指违反国家行政治理法规,破坏国家行政治理正常活动的行为。经济治理具体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方面的治理,而这些治理离不开行政活动,二者并不是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可以同一起来的;经济治理法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行政治理法规,在我国尤其如此;破坏经济治理活动的行为,也是破坏行政治理活动的行为。所以,狭义的经济犯罪,实际上都是行政犯罪。既然如此,规定狭义的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同时也就是规定行政犯罪的刑法规范,这就使行政刑法与经济刑法产生交叉关系。但是,行政刑法并不等同于狭义的经济刑法,即行政刑法除了包括狭义的经济刑法之外,还包括为实现行政治理目的所制定的刑法规范。
不管对经济刑法如何熟悉,关于行政刑法与经济刑法的关系,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行政刑法不即是经济刑法;第二,行政刑法与经济刑法具有交叉关系。行政刑法不即是经济刑法是理所当然的,否则,研究行政刑法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四)行政刑法的特点
参照一些学者的看法,结合我国行政刑法的现状,我以为,我国的行政刑法具有如下六个特点:
第一,行政刑法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任何一个行政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某种行政治理目的;也由于如此,才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有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法规范,社会危害性很大,仅给予行政处罚还不足以保证行政法目的的实现,于是立法者规定将其以犯罪论处;显然,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正是为了实现行政法的目的,而且这种目的是特定的。例如,《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职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这一行政犯罪,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促进技术的”(《专利法》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