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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若干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0-30 02:32
导读:3、直接言词原则或者排除传闻规则。为了确保程序公与审判公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判中非常夸大直接言词原则的运用。该项原则其中的一个重要要


3、直接言词原则或者排除传闻规则。为了确保程序公与审判公然,在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判中非常夸大直接言词原则的运用。该项原则其中的一个重要要求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如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等,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2]英美法系国家中尽管没有确立直接和言词原则,却设有与之相关的“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 rule against hearsay)。[3]]根据这一规则,提供证言或者证据材料的原证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出庭,当面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而禁止法庭采用“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上述情况表明***应当出庭就有关的取证行为向法庭陈述,而不能以侦查笔录代替之。[4]

客观地讲,上述三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直接的体现或者说是体现得并不充分。因此,在实践层面,若以此作为***出庭作证的理由是存在一定瑕疵的。不过,值得留意的是,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却有义务向法庭说明其收集的证据的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0条以及《最高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40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让辩方辨认并发表意见。而控辩双方难免发生争议,一旦发生争议,根据《规则》第341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假如控辩双方对上述笔录仍存在争议,根据《规则》第343条的规定,公诉职员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职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另外,《解释》第138条也规定:“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勘验、检查笔录制作职员出庭作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显然,这里的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包括***在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作证的诉讼价值



1、***出庭作证有助于厘清一系列司法实践中的错误熟悉,从而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这主要表现为:(1)纠正证据的概念。在我国刑事庭审中,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的证实”、“关于审判情况的证实”、“关于某某报案情况的记录”等材料被大量地采用。然而,这些材料是证据材料还是证据?假如它是证据材料,那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又被采用?假如它是证据,那么它属于什么哪一类证据?这恐怕是难以回答的。而假如答应***出庭作证,这些可以视为证人证言。(2)纠正证人的概念。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坚持证人优先原则、证人不可替换原则,从而反对在同一案件中将担任侦查职责的***同时作为证人。而***恰正是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对这个题目,下文再作阐述,此处从略。(3)纠正***特权思想。***承担维护安全与侦查犯罪的重任,在侦查过程中从来都是讯问或讯问的主角,让其屈尊下驾出庭作证接受曾经被其拘留、逮捕和讯问的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质询,恐怕使***在这一角色转换过程中形成巨大的心理反差。究其原因就是***特权思想作怪。

2、***出庭作证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题目。这主要表现为:(1)抑制***非法取证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非法取证行为在很多地方还相当普遍。而这同***不出庭作证恐怕不无关系。由于在***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辩护方由于得不到同证据提供者即***当庭质证的机会,所以有时很难揭露并证实***的非法取证行为。即便检察官、法官对此有所警觉,往往由于他们对***不出庭作证采取容忍态度而使其非法取证行为不了了之。(2)进步证人出庭率。长期以来,我国证人出庭率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贯彻落实新的庭审方式。但假如***能够出庭作证,无疑会对证人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带动证人出庭作证。(3)解决恶意翻证、翻供题目。在刑事庭审中,当被告人翻供或者证人翻证时,假如***能够出庭作证同他们进行对质,无疑能够有效地戳穿他们的谎言。(4)保障被告人的正当利益。一方面,***由于出庭作证,使被告人的质证权得到实现,从而彰现程序公;另一方面,这有助于被告人通过揭示非法取证行为,使法庭排除对被告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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