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若干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5)
2017-10-30 02:32
导读:2、***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活动时,即使是当场制作的笔录,也不能完全保证其就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假如控辩双方对此有疑问,*
2、***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活动时,即使是当场制作的笔录,也不能完全保证其就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假如控辩双方对此有疑问,***应当出庭就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活动的进行过程提供证词,以便当庭核实这些笔录的真实性与正当性。例如,对于***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活动中获取的某种实物证据的提取过程、保管过程,假如辩方对该实物证据是否是原物存在异议,或者提出该实物遭到人为地破坏,或者要求控方提供其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对己有利的实物证据时,***应当出庭证实整个实物证据的提取过程和保管过程是否正当。又如,当辩方对证据及其侦查行为的正当性提出异议时,***应当出庭陈述,以证实没有实施刑讯逼供、没有非法搜查、扣押等。
3、***通过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秘密侦查手段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未察觉的条件下进行的,且往往没有第三者在场见证,***的大多数侦查行为都是自行决定、自行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其中难免会发生偏差。为了防止***有意或无意地歪曲犯罪嫌疑人的意愿,让***出庭接受审查以证实秘密侦查行为的正当性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在庭审阶段,***的秘密侦查行为业已完成,没有必要对此继续保密。
4、在必要的时候,如辩方确有异议,或者侦查行为本身有瑕疵,刑侦技术职员应当出庭作证,对侦查活动中的有关专门性予以说明,如涉及现场勘查的摄影技术、痕迹的固定、判定以及物证的提取、处理技术等。特别是在我国侦查机关自侦自鉴的状况下更应如此。
5、假如辩方声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或律师取得的证人证言同***获取的证人证言有较大出于且难以判定孰是孰非,而且上述情况能够引起法官公道怀疑时,***应当出庭与被告人以及相关证人进行对质,以判定口供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6、使用“***侦查”获得的证据。***侦查手段的运用是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实践证实,***侦查在某些无特定受害人的对偶性违法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智能性犯罪案件中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侦查好似一柄双刃剑,假如使用不当就会伤及无辜。因此,很有必要让承担***侦查任务的***出庭就有关情况作证。
五、***作证的主要障碍
尽管从前文的论述中我们不丢脸出,我国***出庭作证有其必要性与公道性,但是在现实语境下让***出庭作证必将困难重重。我们以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庭作证主要存在以下障碍。
1、立法缺陷。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和实践上对***是否具备证人资格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偏差。特别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职员不能同时兼任证人的规定直接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出庭作证少之又少。其次,固然能从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找到***出庭作证的些许依据,尤其是《规则》第343条和《解释》第138条的规定是我国关于***出庭作证的最直接依据,但是这些司法解释往往只对本部分有效,加之公安部分又缺乏相应的配套解释,所以上述两条规定对侦查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约束力。难怪有的法官无奈的说:“通知回通知,(***)来不来我们就管不着了。”[13]因此,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对***出庭作证要么“遮遮掩掩”,要么持“暧昧”态度。最后,固然从《刑事诉讼法》第43条以及《解释》第61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在某种程度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这两条规定还相当笼统从而操纵性不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庭作证的难度。
2、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人民***、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一直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它通过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在这一构造之中,侦查、起诉和审判成为三个完全独立而互不隶属的诉讼阶段,如同工厂生产车间的三道工序,即侦查职员、检察职员、审判职员被看作刑事诉讼这一流水线上的三个主要“操纵员”,他们通过前后接力的诉讼活动分别代表公安机关、人民***、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上分别进行流水作业式的操纵,以此共同致力于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不可否认,这一诉讼构造对于惩罚犯罪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弊端亦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在三个阶段各自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使法院难以对检警机构的追诉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司法控制,司法裁判活动与侦查、起诉相互平衡而无法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中心地位,从而导致***是否出庭的主动权完全把握在公安机关手里。另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的目标的一致性以及它们之间前后递进和接力互补的关系,使得检警机构的案卷材料对法院的裁判结论具有决定性的,法院的审判只不过是对侦查结论的正确认定而已,造成***的诉讼活动随着侦查终结而终结,***是否出庭作证已无关紧要,由于法院在检警机构的追诉活动完成之后,实际发挥着继续追诉的作用,即充当“第三追诉机构”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