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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若干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6)

2017-10-30 02:32
导读:3、检警分离。如前文所述,在世界很多国家,大都实行“检警合一”,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参与权、指导权、监视权,使***成为检


3、检警分离。如前文所述,在世界很多国家,大都实行“检警合一”,通过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参与权、指导权、监视权,使***成为检察官的助手和控诉支持者,因此,***必要时可以出庭作证以保证检察官的控诉获得成功。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导致检警在实质上处于分离状态,检察官仅仅对侦查活动有事后的监视权而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与权威指挥***的侦查行为,更没有直接命令警方出庭协助公诉的权力。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正如有人指出:“在实践中,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搜查、扣押、***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越来越多地辩称其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获得。面对这种辩护理由,检察机关一方面由于证据并非自己收集,也不需要自己负责而漠然置之,另一方面又由于自己没能查明证据系非法证据而处于被动境地。但当检察机关预备防止或消除这些非法证据的产生时,又感到无能为力。”[14]其症结就在于我国的***不能名正言顺的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席法庭作证。

4、思想观念。***出庭作证在上似乎并不难阐明,但实践中为何行动维艰?我们以为,这固然事关技术因素,但思想观念的障碍有时更具隐蔽性、破坏性。当前,***难以出庭作证与下列思想观念有关。首先是怕麻烦的思想。由于我国立法对直接、言词原则或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缺乏完整的规定,导致卷宗、书面证实材料的使用未受到应有的限制,因此,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以为侦查机关的案卷已经很完备了,干吗要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要求证人(包括***)出庭作证呢?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这样,当辩方要求***出庭作证时,法官和公诉人经常会以各种理由驳回其请求,或者干脆宣读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证实材料了事。其次是***的特权观念。***承担维护安全与侦查犯罪的重任,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他们的观念中自己从来都是讯问或询问的主角与发动者,那时成为被质问的对象?加之“官本位”思想作怪,在某些地方“***特权”现象较为普遍,因而某些***具有强烈的“优越感”,让其屈尊下驾出庭作证接受曾经被其拘留、逮捕和讯问的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质询,不仅对他们来说是感情上的极大“伤害”,而且他们往往对此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乃至产生抵触情绪,以为这样会有损***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的侦查工作的开展。最后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对公安机关来说,***既不是“法庭的仆人”,也不是检察机关的“助手”,难以树立以公诉为中心的服务观念,而经常是案件一侦结,只要将侦查卷宗一移交就万事大吉了,在这种背景下,***对“出庭通知”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只能令法官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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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庭作证难免对***自身以及侦查工作产生一定。⑴***出庭作证无疑会加大***自身的职业风险,这可能使***不愿意出庭作证。由于,一旦***出庭作证,很可能使自己的非法取证行为当庭或当众暴露,从而使自己感到很难堪,甚至事后还遭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我们以为,这恰正是创设***证人制度的目标之一,牺牲少数害群之马的所谓利益对改善整个执法环境有利。***证人制度正是通过这种警醒作用培养***依法侦查的意识,从而减少非法侦查行为。⑵***出庭作证无疑会加大***的负担,这在我国犯罪数目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应当说,这个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假如解决不好,可能会影响公安工作的稳定。我们以为,一方面,这可以通过加大投进和限制***出庭作证的范围加以缓解,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这点牺牲是值得的。



六、***作证的若干构想



创设***证人制度可以说既是一个重大的题目,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题目,它涉及到方方面面,动一发而牵全身,所以在法治观念尚未深进人心、司法体制尚未理顺以及诉讼理念与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背景之下,再加上传统习惯的固有惰性,如何确保***出庭作证并非一挥而就,恐怕需要投进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笔者在此不敢悬想实际上也不能为这个题目提供完美的答案,我所能做的是试图从理论上提供一些基本思路,至于是否可行还有待于专家学者们进行论证以及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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