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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若干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7)

2017-10-30 02:32
导读:1、转变思想观念。***出庭作证固然涉及很多重大的理论题目,但这是技术层面,实际上技术层面要克服的最大障碍不是来源于理论本身,而是来自于观念


1、转变思想观念。***出庭作证固然涉及很多重大的理论题目,但这是技术层面,实际上技术层面要克服的最大障碍不是来源于理论本身,而是来自于观念的革新。对***出庭作证的正确态度有待于司法实践部分,尤其是公安机关对此题目的重新定位与熟悉。当前所要解决的是:⑴***应破除特权思想,树立以公诉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接受“***是法庭的仆人”、“***是控诉的助手”等刑事诉讼理念。⑵法官、检察官应改变对***过分信任的态度,改变传统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不分家”的***观念。

2、完善有关。⑴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在坚持检察官、法官不能同时担任证人的同时,往掉该条关于侦查职员不能同时兼任证人的规定。⑵修改我国证据立法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即扩大可以作为证人的人的范围,明确规定必要时***应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就有关题目作证。⑶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包括***在内的证人拒证制裁条款等来构建保障***出庭作证机制。⑷明确规定检察官在必要时可以命令***出庭作证,或者由法官传唤***出庭作证。⑸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确保其对非法证据的质证权,赋予他们申请***出庭作证的权利。⑹规定一些***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例如,控方若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的侦查行为正当的,可以免往***的作证义务;***若能提供关于侦查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且该录音录像资料未经任何破坏、编辑、剪切、删除的,可以免往***的作证义务;辩方申请***出庭作证的理由应当是引起法官的公道怀疑,否则,可以免往***的作证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治安形势非常严重等),可以免往***的作证义务。⑺修改我国证据立法,规定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和出具的各种书面证实材料除了特殊情况[15]可以在法庭上宣读之外,其它的必须由***出庭加以说明。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理顺公检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取消《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视”的地位,赋予法院“终极裁判者”的地位,设立司法审查体系,将审前程序纳进司法裁判的控制之中。其次,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指挥权、参与权、指导权、监视权,实行检警“紧密化”或“一体化”,使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将承担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定位在辅助检察机关履行控诉职能上。最后,理顺公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确保审判机关独立审判的功能,避免刑事庭审形式化倾向;确立审判机关的权威地位,避免将审判机关沦为第二控诉人的不良倾向。

[1] 具体论述可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第58-64页;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62-169页;马贵翔:《侦检关系的本质及其改革》,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8期,第7-10页。

[2]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183-184页。

[3]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184-185页。

[4] 值得说明的是,这只是一般规则,并非尽对。如西方国家,在普遍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或传闻证据规则的情况下,同时亦规定在特殊情形下,答应采用书面证言、侦查笔录等,而不要求证人出庭。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289页。

[5] 在该案中,控辩双方最大争议在于洛杉矶警方提供的证据的可信度。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律师主张控方主要证人即参与侦破此案的福尔曼警探有种族主义倾向。他们在法庭上出示的录音磁带中多次出现福尔曼警探把黑人叫做“黑鬼”的例子,而福尔曼本人早些时候在法庭上对此却矢口否认。这使陪审团对福尔曼的可信度产生怀疑。最后,辩护律师打出的“种族牌”使辛普森免往了牢狱之灾。参见蔡彦敏:《从O.J.辛普森刑、民事案件评析美国诉讼制度》,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8期,第84-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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