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7)
2017-10-31 06:07
导读:①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同一行政的必要条件。 WTO规范体系对成员国行政主体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同一行政,即在管辖领土全境内以同一的方式实施同一的
①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同一行政的必要条件。
WTO规范体系对成员国行政主体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同一行政,即在管辖领土全境内以同一的方式实施同一的法律、法规。而分散的单行法规难免会存在不一致法律规定,会产生相矛盾的法律解释,会导致相冲突的执法方法,而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既能保证法律规定的一致性,也能保证行政方法的同一性,因而是同一行政的必要条件。
②行政法律法典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行政法律法典化使行政权力建立在同一和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使行政行为有同一、明确的法律可依;也使行政相对人和公众能依据同一、明确的法律行使参与权和行政监视权。因此,行政法律法典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③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好方式。
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是一个长期、艰难的过程,其成功,既依靠于相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成功,也依靠于行政法律理论的重大突破。反过来说,行政法律的法典化,既能推动行政体制的改革,又能促进行政法律理论的发展,因此,我们说,行政法律法典化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最好方式。
然而,行政法律法典化固然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但制定行政法典并不是现今能做到的。行政法典的制定有赖于三个条件条件的实现:其一,相配套的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其二,相适应的行政法律理论体系已经日趋成熟;其三,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已经基本齐全。只有在这三个条件条件都满足的基础上,才能着手制定行政法典。而这三个条件条件,在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条已经具备。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不是着手制定行政法典,而是通过艰苦的工作,逐步满足和实现上述三个条件条件。愿全国的法律工作者和政府与人民一道,借进世之东风,加快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步伐,早日建成与WTO规范体系相一致,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公平、正义和高效率的行政法制体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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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关传统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可参阅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的[英]戴维.M.沃克编著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有关“国际(公)法”的条目。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57页。
②详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进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三)
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附录第6页。
③详见上书附录第8页。
④参阅上海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国际公法》” 1981年6月第1版第13—18页。
⑤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先容,可参阅李双元、蒋新苗主编的《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46—50页;石广生主编《中国加进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第68—70页。
⑥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先容,可参阅***法规教育司和国家外国专家局
科教文卫司编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划、程序与实践》一书,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
⑦有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的论述,可参阅冯国基著《面向WTO的中国行政——行政资讯公然法律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76—93页。
⑧有关WTO的司法审查体制和规定,可参阅江必新著《WTO与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⑨参阅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5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