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刑事诉讼法律监视机制的思考律毕(3)
2017-11-02 02:27
导读:(四)判决、裁定监视中存在的主要题目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题目:①思想熟悉上有障碍。没有从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视职责的高
(四)判决、裁定监视中存在的主要题目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题目:①思想熟悉上有障碍。没有从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视职责的高度来熟悉抗诉工作。对判决明显畸轻畸重的案件习惯于口头向法院交换意见,意见不被采纳也不深究,未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②对抗诉的范围把握不准。从实体上看,只侧重了对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的监视,相反的情况则未予监视。从程序上看,五种程序的抗诉只留意了上诉程序的抗诉,而忽略了审判监视程序的抗诉、法官违反庭审程序判决、裁定的抗诉、被害人请求的抗诉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裁定错误的抗诉。③刑事抗诉业务水平不高,抗诉的随意性大,效果差。④抗诉出庭工作不力。对抗诉的标准、抗诉案件的出庭程序和举证方法没有制订出可操纵性的规程;对庭上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性不够,庭上应变能力差,影响了抗诉效果。
2.从被监视的对象来看,主要表现为:少数审判机关和审判职员对抗诉工作不能正确对待,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难于在十天内提出抗诉。上级法院不当提前参与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和下级法院违反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前请示的现象较普遍地存在,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经***抗诉,二审法院即使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出于维护本系统的所谓权威而该改判的不改判。
3.从判决裁定监视的机制来看,一是立法上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如何进行监视不明确,对按审判监视程序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和一审判正法缓、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案件的核准时间均无具体规定,导致少数案件一拖几年未决。二是缺乏可操纵性的抗诉工作细则,特别是在被害人请求抗诉的程序上不完善,形同虚设,难以发挥该程序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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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行监视中存在的主要题目
1.从检察机关自身来看,一是由于部分***的领导对执行监视工作重视不够。二是部分驻所检察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监视意识薄弱。三是一些驻场驻所检察部分由于自身经费严重不足,不少具体题目均依靠于被监视单位解决,使监视工作流于形式。四是在对已查清的题目的处理上,顶不住说情风,下不了手,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轻发落,没有起到警示作用。
2.从被监视对象来看,主要是法律意识和接受监视的意识不强,不严格依法办事,导致执行环节的题目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
(1)不按规定交付,违规留所服刑多。 违规留所服刑罪犯增多后带来了两个突出题目:一是公安机关越权审批了不少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和监狱暂不收监罪犯的保外就医;二是余刑犯脱逃事故增多。由于看管所警力不足,劳动场点分散,治理经验有限,致使脱逃事故时有发生。
(2)审批不严,不当保外就医多。 保外就医是一项十分严厉的刑罚执行活动。刑诉法第214 条及其司法解释对保外就医的条件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普遍存在如下对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不严格的题目:
①随意降低审批标准和条件,滥批保外就医。没有严格按照***、高检院、公安部1990年第247 号文件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标准审批而将一些普通常见疾病,如关节炎、胃炎、肺炎、气管炎、肾结石、胆囊炎、骨质增生、非传染性慢性肝炎、高血压等作为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把虽患有严重疾病,但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如强***、抢劫、绑架、盗窃惯犯、累犯等)和判正法缓、无期徒刑等法律明令禁止保外的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等,这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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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按法定程序审批,手续不完备。
(3)条件把握偏松,不当减刑、假释多。刑法第78条至86 条固然对减刑、假释的条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监狱对减刑、假释的申报和法院对减刑假释的裁定均存在降低条件、把握偏松的倾向,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任意扩大适用对象。把法律明令不得假释的对象,裁定予以假释。二是任意降低适用条件。如有的把没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也裁定给予了减刑、假释。三是对减刑的幅度,减刑、假释的最低执行刑期和减刑、假释的控制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减刑的幅度、减刑、假释的最低执行刑期和减刑、假释的控制面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但有的法院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四是减刑、假释的程序把握不当。由于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的是书面审理,不少合议庭在合议过程中流于形式,实际上是在由一人进行“独断”,由于缺少制约,以致裁定标准不一,随意性大,有的甚至显失公平。固然刑诉法对法院判决、裁定应投递检察机关接受监视作了明文规定,但未提及投递时间的题目。因此,实践中法院不及时投递,随意延长投递时间的现象十分普遍,使人民***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纠正意见的20天法定时间不好计算,多数裁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致使检察监视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