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刑事诉讼法律监视机制的思考律毕(4)
2017-11-02 02:27
导读:(4)交接脱节,脱管漏管多。 突出表现在交付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互不通气,缺乏应有的配合,工作严重脱节。一是交付机关未及时或没有向执行机关交
(4)交接脱节,脱管漏管多。 突出表现在交付机关和执行机关之间互不通气,缺乏应有的配合,工作严重脱节。一是交付机关未及时或没有向执行机关交付法律手续。二是交接脱节。一方面是县级公安机关主管监外罪犯执行的户藉科没有将已收到的文书及时转交居住地派出所执行,派出所对本辖区内监外罪犯底子不清,心中无数;另一方面监狱、看管所等交付机关工作马虎,不严格依法办事。
(5)治理不规范,重新犯罪多。 一是审判职员就案办案现象严重,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等案件一判了之,不管是否交付执行,也不管交付是否脱节。二是执行机关没有立管建档,没有向罪犯本人公布执行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执行期满也没有当众公布解除并形成笔录;三是没有严格执行罪犯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四是监管教育工作不扎实,有的监管帮教组织不健全,有的治理措施未落实,监管教育有名无实。由此给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视机制的构想
(一)从法律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视
要切实履行好刑事诉讼法律监视职能,首先要解决好检察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题目。一是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视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检察立法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有关检察监视的法律规范要么残缺不全,要么陈旧不堪,根本谈不上形成体系。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加快《国家检察监视法》的研讨和制定,尽快修订完善《人民***组织法》,制订切实可行的《检察官法》实施细则,以分步推进检察监视的法律体系建设。以《***组织法》为例,该法仅有28条,前10条为总则,中间9条是程序规定(均已失效),后9条为机构设置和职员任免(一些条文也已失效)。该法明显留有***后百废待兴的历史烙印,条文粗简,逻辑上也有诸多混乱之处,特别是在我国刑法、刑诉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已作修正后,该法更已显得分歧时宜,修改已刻不容缓。二是要尽快补充修正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视的未完善条款。一方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补充完善刑诉法中未完善的内容。如在立案监视上,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案监视不仅应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视,而且要包括整个立案活动的全面监视。在侦查监视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提前参与”的法律地位;在审判监视上,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法官庭外调查权,确立庭外查证证据公然开示规则;在判决裁定监视上,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审判监视程序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防止久拖未定,等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法律监视的保障性规定。通过立法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视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处分权。其内容可大致包括:①人民***发出的《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意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有关机关必须执行并应在法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检察机关。假如被监视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视意见有异议,可以也只能通过复议、复核的程序来解决,决不答应置之不理;②被监视职员在接到《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意见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检察机关有权依照监视处罚程序,建议其主管单位停止其职务活动,另派办案职员接替,有关单位应予执行;③人民***在纠正违法过程中,以为对有关职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提出建议行政处罚的意见,有关机关接到意见后,应当对违法职员给予相应的处罚等等。三是要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监视相配套的有关操纵细则。现行刑事诉讼监视工作薄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监视工作中缺乏可操纵性的具体规程。当然,我们不能企看、事实上也不可能通过立法就能把刑事诉讼监视的规程搞得非常完善。比较现实的办法是,建议高检院各厅室根据原则性立法,分层次地制订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各诉讼环节的监视细则、规则,交由全国人***工委协调修改后,以公、检、法、司名义联合发布,将检察实践中内部把握的、行之有效的监视程序和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公然化、法制化,以增强可操纵性,减少随意性。四是鉴于目前检、法两家司法解释相互矛盾和公、检、法、司各行其事的现状,建议中心同一司法解释权,明确规定公、检、法、司各家司法解释权不能单独行使,对所有司法解释均实行联合发布,以减少不必要的磨擦,确保司法活动的高度同一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