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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刑事诉讼法律监视机制的思考律毕(5)

2017-11-02 02:27
导读:(二)从领导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视 1.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我国宪法和人民***组织法所确立的检察领导体制是“监视与领导结合”

    (二)从领导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视
  1.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垂直领导关系。我国宪法和人民***组织法所确立的检察领导体制是“监视与领导结合”的领导体制,即各级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视;最高人民***领导全国各级人民***,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尽管这种领导体制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检察领导体制,但在实践中由于监视与领导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存在党政不分的现象,检察机关上下领导体制一直没有理顺,特别是由于地方党政权威部分实际把握着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大权,上级检察机关却管事不管人,没有“实权”,因而导致一些人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片面以为:“党委领导重要(干部任用),人大监视必要(选举和任命),政府支持需要(拨款),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可要可不要(具体业务上的领导)”。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令与地方党政权威部分的指令相冲突时,竟然置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于不顾,舍上级的指令而服从地方党政权威部分指令,从而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同一正确实施,削弱了检察监视职能。笔者以为,应从立法、人财物治理和体制制度上强化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机制建设。  (1)从完善立法进手,规范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机制。 一是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指示、指令、决定的法律约束力,解决上级领导不力和下级接受领导不虚心的题目;二是通过制订有关规则或条例明确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实施领导的具体规程,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三是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负责人享有提名权、预先审查权和有因否决权,并明确规定有因否决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四是通过立法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享有指挥监视权、事务转交权、委任分管权和任免惩戒权。如对故意误解和抵制上级命令的下级检察官,上级可以采取免职、停职、减薪、警告、训诫、记过等惩戒性措施以保证上级指令的切实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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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改革检察机关人财物治理机制进手, 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在干部治理制度方面,可将现行的地方党委治理为主改为以检察机关治理为主,并逐步过渡到由检察系统按《检察官法》自行垂直治理。具体来说:①要进步检察官的任职条件。鉴于检察官职务的特殊要求,应当规定,新录用的检察官必须通过全国律师资格同一考试和检察机关的能力测试,方可录用。②要确立检察官职务保障制度。即检察官一经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撤换。③要建立防止检察权被滥用制度。如实行检察官定期异地任职制度,财产申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违法违纪从重处罚制度等,在经费保障方面,应建立全国检察经费统筹制度,由最高人民***根据实际需要,同一做出年度预算,报中心财政核定后纳进国家财政预算,实行计划单列,逐级下拨,分级治理,真正“吃皇粮”。鉴于目前中心财政比较困难,可采取中心和地方各拿一点的过渡性办法,即中心财政负责解决办案和装备经费(含办案差旅费、车辆、侦查技术设备购置费等),由最高人民***做出统筹计划,报中心财政核定拨给,然后逐级下发,地方财政负责解决同级检察机关干警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办公用房、住房等方面的经费,并保证检察机关干警的工资收进、生活待遇、办公、住房条件不低于当地党政机关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才能有效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阻碍,防止司法权力的地方化,确保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3)从完善检察一体化制度进手, 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有效领导。根据检察一体化的要求,应具体完善下列制度:①派遣巡视制度。即由上级检察机关直接向下级检察机关派遣常驻检察官协助和监视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派遣职员有权列席受遣单位的党组会、检委会和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对受遣单位履行法律监视职能的活动和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命令情况享有建议权、反映权,但没有决定权;②请示报告制度。对法无明文规定、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案件性质难定或者查办困难阻力太大自身无力解决等情况,应请示报告上一级***;③指令纠正制度。上级人民***发现下级人民***的决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指令下级院纠正;④案件调取制度。对当地查办有困难的案件,应提到上一级***查办,提上一级仍然难以查办的,应提上两级查办,直到提到最高***来查办;⑤案件交办制度。上级院可将自己查办的案件交由下级院查办;⑥检查指导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查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应进行检查指导,必要时可参与侦查、起诉;⑦组织协调制度。即对跨地区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院进行组织协调,侦查、起诉;⑧备案制度。对要案线索的初查和立案、不捕、不诉、撤案等决定必须报上级院备查,上级院有权提出指导和纠正意见,下级院必须遵照执行。⑨报批制度。下级院变更经上级院批准的强制措施必须先报经上级院同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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