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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刑事诉讼法律监视机制的思考律毕(6)

2017-11-02 02:27
导读:2.改革检警关系,实现由“线性结构”向“侦检一体化”模式的转变。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相互制约而构成

  2.改革检警关系,实现由“线性结构”向“侦检一体化”模式的转变。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流水线式的“线性结构”,即通常所称的“三道工序”结构。在三道工序中,检察与***之间实行的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固然检察对公安的侦查在理论上有监视权,但实际上效力甚微,而且法律还赋予了公安对检察的制约权,实际上是一种反监视权。这种内耗式的“相互制约”,带来了实践中诸如监视程序混乱、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低下、司法***突出、监视制约落空等一系列的题目。因此,改革检警关系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首选课题之一。改革的构想是:将公安机关的司法职能(刑事案件的侦查)与行政职能(社会治安治理)分离开来,即刑事***与治安***分立,将刑事***按检警一体化的原则受检察机关的节制,检察官有权指挥刑事***对案件的侦查,刑事***在理论上只被看作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气力,检警两方共同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控方整体。为了与检警一体化改革相配套,在检察机关内部也应进行相应改革,推行检控检察官分离制度,即将刑检部分的干警分为主诉检察官——面对法庭,检察事务官——面对侦查,检察书记官三种,以制约侦查,形成强有力的指控。
  3.公道介定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实行领导和监视的方式和内容,实现横向领导和监视的程序化、法定化。从检察工作的实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的同时,还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视。地方政府虽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领导机关,但政府在人财物的治理上相当程度地“管住了”***,这种“管”在实际上也含有“领导”的实质。多年的实践也证实:牢牢依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检察工作的正确领导、监视和支持,是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然而,党政部分的政治领导权究竟与国家检察权是分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独立体系,不能混为一谈。为了防止某些领导机关的负责人假借领导监视之名,行非法干预个案执法之实,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上述两种权力的公道临界面,并从程序和方式上予以法定化。如通过制订细则,介定政治权力可间接影响检察权行使的方式:①对检察官的赏罚任免,在尊重检察官任免制的自身规律并遵循《检察官法》的程序的情况下行使;②开展宏观上的领导,即从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上领导;③通过教育和执行纪律等方式,维护司法纲纪;④对个别特殊的、影响重大的案件,地方党政领导可以从当地的全局出发向检察机关指陈各种相关因素和利弊,提出建议意见,以助其妥善处理。同时,对滥用政治权力干涉具体案件的情形也应作出明令禁止,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从而使地方党政领导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横向领导和监视程序化、法定化。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从治理机制上完善刑事诉讼监视
  一是完善诉讼监视的岗位目标制度。对立案、侦查、审判、判决裁定、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均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目标,把竞争机制引进诉讼监视之中,进步干警自觉开展监视的积极性。如立案监视,在岗位目标中,要求干警确立全面监视的意识,既要对公安立案材料的受理情况进行监视,又要对其案件材料的审查、调查情况进行监视;既要对立案活动是否正当进行监视,又要对立案结果是否正确进行监视;既要对立案决定进行监视,也要对不立案决定进行监视,做到有案必办。再如抗诉监视,在岗位目标中,应确立抗诉胜诉加分,应抗诉未抗诉减分,抗诉提出不及时减分,抗诉未胜诉不减分的量化考核原则,消除干警怕抗不赢费力不讨好的思想顾虑,从制度上激励干警大胆抗诉。二是完善诉讼监视的责任治理制度。实行“分级、分口、分项”治理,由检察长分级负总责,分管副检察长分口负全责,业务部分负责人分项负实责,层层签订责任状,下级检察长对上级院检察长负责,副检察长对检察长负责,科长对主管副检察长负责,副科长对科长负责,科员对正、副科长负责,通过强化责任,形成“九牛爬坡,个个出力”的诉讼监视工作新格式。三是完善诉讼监视的工作制度。具体来说:①建立簿卡登记制度。将开展监视工作的程序、过程、结果具体记载,做到一目了然。②建立法律文书及时投递签收和及时审查监视制度。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所有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均实行专人投递、回执签收制度,杜尽不负责任的邮寄投递。检察职员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审查监视。如对判决、裁定的监视,在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后,承办人应对判决、裁定书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案件定性与起诉书是否一致,量刑是否适当,诉讼程序及审判活动是否正当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自己的意见,报科(处)长审核。对应当提出抗诉的,及时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方面对诉讼监视中发现的重大题目及时向上级***报告,以求得指导和支持。如对基层法院判决前先请示过上级法院的需抗诉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特别是对法院作无罪判决的信息,要随时向上级院报告,以取得上级院对抗诉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对不虚心接受监视的情况及时报告,以借助上级的气力进步督促纠正违法的效果。④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对通知立案、不捕、不诉、抗诉决定和纠正违法意见书,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备案,接受指导和监视,争取支持。⑤实行跟踪监视制度。即对所采取的监视措施和纠正违法意见均实行跟踪监视,由专人一抓到底。四是完善诉讼监视的考核赏罚制度。在年初制订工作意见或目标治理方案时,将诉讼监视列为重点内容,与其他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有奖有惩。首先是奖。在思想上进一步树立诉讼监视重在结果而不在数目的思想,对开展诉讼监视收到良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案一奖,一事一奖;其次是惩。对工作被动或出现差错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评先和经济双重惩罚,如该发现未发现,该通知立案未通知立案,该抗诉未抗诉,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未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一经上级检查发现,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五是完善诉讼监视的错案追究制度。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均制订和实施了错案追究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出现错案的情况和原因极其复杂,责任难于区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多数难于操纵,以致追究了错案责任人责任的案例十分鲜见。因此,笔者以为,要完善此项制度,首先要明确以下题目:①作甚冤案、错案?古今中外法律均没有确切地界定,我国现行刑法第 399条虽有两个“明知”的规定,但这只是对司法职员定罪量刑的条件,不是对此类案件的法律界定。建议通过立法对冤案、错案的认定标准作出同一的解释。②错案的责任主体题目。根据检察机关现行办案制度,笔者以为,办案人应对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处理意见负责;检察技术职员对所出具的勘验、检验鉴定结论负责;部分负责人对案件事实负有审查责任,并对本部分所提出的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负责;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对本人提出或同意,并经检委会通过做出错误决定的意见负责。③错案的责任承担题目。这是落实错案追究的核心,也是最大的难点之一。现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中,对错案的责任承担规定很不具体,缺乏可操纵性,尤其是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承办人因过失或业务水平不高提出错误意见,科长、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又采纳了错误意见,“一错再错”导致的错案,责任到底如何分配不明确,致使责任无法落实到人。建议由高检院同一制订一个公道划分错案责任的操纵规程。④错案的处罚,应依照其责任的大小和错误行为的性质、原因、情节、后果、影响等给予适当的处罚,包括取消评先资格、限定晋级晋职期限、调整工作岗位、调离检察机关或辞退、给予行政处分、追偿赔偿金、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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