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7)
2017-11-05 06:11
导读:综上所述,牵连犯作为一种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且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的罪数形态,在理论上是很值得研究的。尽管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处罚原则
综上所述,牵连犯作为一种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且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的罪数形态,在理论上是很值得研究的。尽管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处罚原则未作规定,从而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中适用的不一致,但是,这种罪数形态因其数行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实际上客观存在,我们就不能对此视而不见。笔者不同意因牵连犯难以认定而要将此概念予以废除或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主张,由于,刑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在认定犯罪行为时,总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牵连犯的特殊性就在于其数行为之间的牵连性,即在同一犯罪目的下所形成的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正是这一特殊性才决定了对牵连犯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笔者也不同意无穷扩大牵连犯适用范围并以牵连犯替换结合犯的主张,由于,这种主张既不符合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也与刑法基本原理相悖。
当然,对于牵连犯这一罪数形态,除了加强理论研究外,在刑事法律上作些完善也是很有必要的。由于立法条件本身的局限性,刑法条文不可能对每一种具体的牵连犯逐一作出规定。所以,笔者主张: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刑法可以适时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在总则条文中作一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在主观上以犯罪目的作为限制要件,而在客观上以犯罪构成作为限制要件)的原则,并确定对其处罚(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重处罚)的原则,从而将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运用同一起来。由此作为出发点,通过刑法理论的深进研究,逐步缩小牵连犯的适用范围,并逐步以结合犯的罪数形态取代牵连犯的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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