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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审判管辖的完善律毕业论文(3)

2017-11-06 02:33
导读:事实上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不同的案件并不少见,如邮政职员故意延误邮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电话、传真、信件、E-mail欺侮

  事实上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不同的案件并不少见,如邮政职员故意延误邮件,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电话、传真、信件、E-mail欺侮、诽谤他人或教唆他人犯罪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在长途交通工具上安放爆炸物后离开;采用移动通讯装置对炸弹定时通过电话远控起爆等。且随着我国职员活动加剧和科技迅速发展及案犯反侦查能力增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不同的案件肯定还会呈增加趋势。如仅以犯罪行为地法院管辖为唯一标准,这类案件管辖定会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和拖延,束缚司法机关手脚,甚至使犯罪者漏网。
  从司法实际看,刑事案件除案发前得到群众举报或案犯自首外都是出现犯罪结果后,结果地公安机关立案和展开侦破,即多是从危害结果进手查找和发现作案人。犯罪结果地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犯罪结果地与行为地不同一,往往是结果地公安、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工作才寻找到行为地。但由于解释分歧刑事诉讼规律,在地域管辖中抽往犯罪结果地,会浪费犯罪结果地和行为地控方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因结果地***必须将案件材料移送行为地***,后者审查起诉期限应从其收案之日起算,无故延误诉讼时效。地域管辖需要控审最佳衔接,必须考虑控方运作时空内容,从犯罪事实着眼,犯罪事实必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人为将这两者割裂,把犯罪地局限于行为地,势必造成管辖障碍。
  为达最佳司法效果,从诉讼流程看,被告人被捕地、拘留地、案件破获地法院都应有管辖权。例如泰国华人亿万富豪陈世贤在澳门被从珠海往的湖南人唐少华抢劫杀害一案,唐在澳门作案,犯罪行为地、结果地都在澳门,叛逃后被粤湘警方在K517次列车上(行至广州花都区)抓获。(注:《广东省公安厅今天公布侦破富豪陈世贤被劫案始末》,《羊城晚报》2003年6月24日。)有人以为唐在澳门作案且澳门抢劫罪处罚较内地轻,此案应由澳门法院管辖适用澳门法律。我司法机关以为唐是在内地被捕,内地法院应有管辖权,指定珠海中院一审管辖。(注:被告人唐少华在珠海中级法院2003年9月9日开庭审理后于同年9月20日羁押场所自杀身亡。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珠海中级法院裁定终止对唐少华被控抢劫一案的审理。参见《人民日报(海外版)》2003年9月26日。)可见将犯罪地缩小解释为犯罪行为地不科学,理论与实践根据都过于薄弱,无力支撑地域管辖,弊大于利,实属作茧自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为使犯罪难逃法网,西方两***系对犯罪地都采广义的“遍在地”说,以为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都是犯罪地,明定犯罪地或被告人住所地或犯罪破获地或被逮捕地甚至拘押地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注:参见法国刑诉法第382、522条;德国刑诉法第7、8、9条;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8条;1980年英国治安法院法。)实有鉴戒价值。
  建议刑诉法修改时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并拓宽地域管辖覆盖面,增设被告人被捕地、拘留地、案件破获地法院的管辖权,使这类案件地域管辖免生争议。  (二)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管辖题目
  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法制重建之初,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犯罪情况所限,未设定与刑法相对应的、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案件的具体管辖。但1996年刑诉法对这一涉及国家司法主权的重大管辖题目仍未作具体规定就实在太遗憾了。固然1998年6月最高法院的解释对此题目作了一些规定,但我国事成文法国家,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法定职能,这类重***律题目由审判解释规定不恰当。执行机关不能代替表意机关。法、德、日等国这类案件的审判管辖都是由刑诉法明确规定。(注:法国规定在飞行器上犯罪由飞行器降落地法院管辖。参见法国刑诉法第693条。德国规定在悬挂德国国旗的船舶、飞行器犯罪,该船舶、飞行器本籍港属地法院或行为发生后船舶、飞行器最初到达的德国港口属地法院有管辖权。参见德国刑诉法第二章。日本刑诉法第2条也有类似规定。)建议我国刑诉法修改时在地域管辖中对这一重大题目作出与刑法相应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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