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律毕业论文(3)

2017-11-12 02:19
导读:二、自认构成及其诸要件评说 自认构成指自认成立所必要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对此我国学者提出了三要件说[12]。以为自认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二、自认构成及其诸要件评说
自认构成指自认成立所必要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对此我国学者提出了三要件说[12]。以为自认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须是诉讼正在进行,且于预备书状内言词辩论时,或在受命法官、受托法官眼前为之;第二,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以为真实;第三,须为声明或表示。笔者以为,首先,此说并未涵盖自认构成的所有要件。一是自认的主体要件,作为自认的条件,舍此即不成其为自认。二是自认的主观态度,它直接关系到自认效力的认定,显然亦属自认确当然要件。而三要件说均未作设计,无论如何都是不恰当的。其次,三要件说事实上只是二要件说,其仅仅提出了自认的两个要件。第一要件中的时间、地点、环境与第二要件中的内容和第三要件中的方式、方法均属自认的一个客观要件。当然,三要件说还提出了自认的第二个要件,即客体要件,以为自认的客体只能是单纯的事实,这则是非常正确的。
(一)自认的主体要件
关于自认的主体,我国证据学界对此未予足够重视,更未将其作为一个专门题目进行研究。理论上较为一致的观点以为,自认主体仅限于当事人。也有学者以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亦属自认主体[13]。但笔者对此有不同见解。首先,“当事人”这一概念的内涵,是指广义上确当事人还是仅指狭义上的原告、被告不明确。其次,对刑事诉讼的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否属自认主体,未予论及。
笔者以为,(1)自认最本质的特征,是认可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因而,实施自认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存在不利于已的题目。(2)由于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存在利害关系,也就必然与案件结果相联系,受法院裁判的约束。(3)从理论上讲,代理人并不是自认主体。代理人的自认,实质上还是其委托人或被监护人的自认。由于代理人并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其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及裁判结果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受法院裁判约束。但法定代理人和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自认行为。法定代理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自认权,源自法定监护权、治理权。委托代理人的自认权,源自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委托代理自认是否以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为条件,理论上有两种观点。否定说以为,自认作为一种诉讼行为,是整个诉讼代理的内容和环节之一,已为诉讼代理权所包含,无须特别授权;且各国证据立法均已赋予代理人的自认主体地位,且无须委托人的特别申明[14]。肯定说以为,第一,自认并非一般的诉讼行为。它是以认可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为特征的,并与当事人的其它诉讼行为相区别,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第二,自认与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初衷即追求胜诉结果的出现,是截然相反的两个主观意向。第三,自认与委托代理人职责是相互冲突的,诉讼外的代理自认也不例外。因此,委托代理自认必须经委托人特别授权。同样道理,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虽可代被告人为自认行为,但其亦不属自认主体。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综上可以看出,自认属特殊主体,其应是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和裁判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2)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3)刑事诉讼的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二)自认的主观方面
自认的主观方面,指自认的目的、动机是否正当,意志是否自由,是否知道自认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是否一致的内心状态。健全的理智是自认的基础。有人以为,自认的主观方面固然与自认的效力相关联,但并不是自认构成的必要条件,不影响自认的成立,因而不主张把自认的主观方面纳进自认构成。但笔者以为,研究自认构成必须研究它的有效构成,无效构成的自认,固然在形式上成立,然而它已失往了自认应有的证据价值,不具有法律意义。关于自认的心理学基础,我国学者未见论及。笔者以为,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自认可分为主动自认和被动自认。主动自认主要是基于自认主体内在品质和人格道义的作用而实施的自认。被动自认则是自认主体迫于对方相关证据压力,而不得不作出的消极自认。主动自认的价值高于被动自认。
上一篇:浅议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