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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律毕业论文(5)

2017-11-12 02:19
导读:——自认证据举证范围规则。自认举证范围仅限于审判法庭外正式或非正式的自认证据事实,包括自认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事实。已采信的自认证

——自认证据举证范围规则。自认举证范围仅限于审判法庭外正式或非正式的自认证据事实,包括自认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事实。已采信的自认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和审理本案法庭上形成的自认证据事实以及该证据事实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于本案中均无须举证,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自认除外。
——自认证据举证时限规则。举证时限制度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受德国传统民事证据规范影响,举证采取随时提出主义,在裁判宣告前甚至宣告后,当事人随时都可以举证。没有时限控制的举证穿插于多次庭审之间,给已进行的质证、认证,甚至已宣告的裁判带来很大的冲击,降低了司法效率。自认的举证尤其需要时间上的限制,由于自认应属重大证据事实。举证时间过长,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自认证据的举证一般应限定于庭审结束以前。
——自认证据举证责任与标准规则。自认证据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主张自认案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履行自认证据举证责任的标准是必须具备一个完整的自认构成,即必须具备自认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四个方面要件。
(二)自认证据的质证规则
质证,在美国被称为(cros***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21]。亦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并在法庭上展示的对方自认证据事实的客观性、正当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作出的肯定或否定的意思表示。质证的价值在于进步自认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预备。有一种观点以为,自认无须质证。笔者有不同看法。自认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态,它同样存在一个证据的可采性题目。自认证据必须与其它证据一样,经庭审质证方能作出认证。当然,自认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无须质证,但其它有效证据确认的案件事实与自认证据确认的同一案件事实不一致的除外。自认证据的质证应遵循如下规则: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自认证据展示规则。证据展示与展示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展示证据是美国证据法中与实物证据、书证相对称的另一类有形物证。包括图形、投影及鉴定人的实验等[22]。证据展示是指当事人将其所举证据在法庭上出示,是质证的预备。自认证据展示规则是:(1)以书证为载体的自认证据,应展示书证的原件;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无法出示原件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复印件或抄录件;(2)以视听资料为载体的自认证据应当庭播放;(3)证人证实自认证据事实的,应出庭作证;不能出庭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经证人亲身签名、捺印的证言或询问笔录;(4)自认主体当庭所作自认意思表示,应记进法庭审判笔录,并由自认主体签名确认。
——自认证据质证内容规则。(1)自认的书证由谁制作,如何制作,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增删;形式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经公证、鉴证等确认其效力。(2)自认的视听资料有无伪造、伪装、删节、剪辑、篡改,其形成是否正当。(3)自认的证人证言应就证人与当事人及自认主体的关系、证人的身份、精神状态、心理素质、感受能力等内容进行质证。(4)自认主体当庭自认的,应由法官依职权按自认构成主动进行质证。
——自认证据质证主体规则。关于自认证据质证主体,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法官能否成为质证主体。肯定说以为,当事人和法官均是质证主体。主要理由是(1)法官是证据事实和案件事实的认定者,不参与质证,认证就失往了基础;(2)法官虽不是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质证又是诉讼的主要程序,因此法官是质证活动确当然参加者;(3)法官调取证据和对当事人举证的主动质询,就是一种质证活动。否定说以为,法官不是质证主体。理由是:(1)与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相悖;(2)没有法律根据;(3)质证与举证主体应相一致,质证以举证为条件,法官不参与举证,因而没有质证的基础。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但同时也以为,法官的质证与当事人的质证是有区别的。主要是质证目的不同。当事人质证是为了否定对方证据效力,维护自己诉讼主张与正当权利。法官质证则是为了核实证据效力,为客观科学地认证做预备。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应是质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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