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律毕业论文(8)
2017-11-12 02:19
导读:(三)修改和完善我国目前有关自认证据的立法 受自认证据理论研究的局限,应该说自认证据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尚属空缺,立法明显滞后于司法实
(三)修改和完善我国目前有关自认证据的立法
受自认证据理论研究的局限,应该说自认证据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尚属空缺,立法明显滞后于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这最多也不过是自认证据制度的一个雏形。首先,该司法解释未明确使用自认法律概念,而是用“承认”一词。其次,该司法解释将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均作为“承认”的客体,一并作出规定,与两***系的自认客体理论相悖。第三,我国目前现有的自认证据规范尚未与国际司法接轨,不利于国际司法交流和我国加进WTO后涉外经济贸易和民事争真个处理。为此,笔者建议:(1)完善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立法,在刑事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所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增加“公诉人、自诉人的自认”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认”证据种类,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修改为“自认”。(2)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75条第1项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或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自认或认诺的”,纠正“承认”的不当提法。(3)尽快制定专门的证据法或诉讼证据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制定诉讼证据规则,对包括自认证据在内的诉讼证据作出规范。参考书目[1]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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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同[15]第122页
[21][22]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第479页
[23]文正邦主编《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
[24]《周礼.秋官.司盟》及《周礼.地官.小司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