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构成及其证据价值与规则研究律毕业论文(6)
2017-11-12 02:19
导读:——自认证据质证模式规则。自认证据质证模式是质证的程序和方式。从总的质证观念上讲,自认证占有以下质证模式:(1)当事人主义模式。这是英美法
——自认证据质证模式规则。自认证据质证模式是质证的程序和方式。从总的质证观念上讲,自认证占有以下质证模式:(1)当事人主义模式。这是英美法系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的诉辩式庭审结构中的质证模式。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法律知识全面,经验较为丰富,具有一定
法学理论基础的案件。庭审中的质证,一般由诉辩双方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2)职权主义模式。这是大陆法系纠问式庭审结构中的质证模式。法官直接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效力进行质证,并依职权主动查明证据真伪、正当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适用于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特别是诉讼知识严重欠缺或因经济状况等原因未能聘请律师的案件。(3)混合质证模式。即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质证模式,是对前两种质证模式的折衷。从我国目前法官之素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加人水平、以及诉讼环境等因素考虑,混合质证模式,当属首选的质证模式。此种模式下,质证主体能动性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其质证的质量与效益都有明显上风。
从具体的质证方法上讲,自认证据的质证有以下几种模式:(1)一证一质模式。一方当事人每出示一个自认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就对该自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正当性作一次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该模式适用于案件简单、法律关系单一、证据未几的案件。(2)分段质证模式。根据案情将案件事实进行分段,按事实段出示自认证据或其他证据,然后再由对方质证。此种模式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有数个法律事实的案件。(3)整体质证模式。一方当事人围绕一个诉讼请求或一个主张一次性举出全部证据包括自认证据,然后一次***由另一方质证。这主要适用于诉讼请求较多,且每一请求涉及不同法律事实的案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三)自认证据认证规则
自认证据的认证,是指法官依法定程序和规则,对自认证据的客观性、正当性以及与审理案件的关联性,在质证基础上所作的综合审查判定。自认证据的认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证据事实的确认,二是对证据事实所证实的案件事实的确认。其应遵循如下规则:
——自认证据认证阶段性规则。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进,认证特别是当庭认证题目,已成为困拢法官的一大困难。为此,有必要创立证据的采用和采信两个概念,将认证分为两个阶段来完成。第一阶段只对自认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leabilityofEvidence),即证据资格和能力作出判定,就自认证据的形式要件作出认证,决定证据能否采用,这可在当庭作出认证;第二阶段再对证据的“可靠性”(Credibility)作出判定,就自认证据的实质要件作出认证,决定证据能否采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个阶段主要对自认的目的性、公道性、正当性以及与其他证据包括自认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的一致性,进行综合审查并作出认证。
——自认证据认证一般规则。(1)法庭对经过质证的自认证据应当作出可以或不可以证实案件事实的认证结论。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可以在休庭合议后认证。合议庭以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调取证据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证。(2)自认一方对举证方所举自认证据表示异议,但理由不成立或不能提供反证的,认定举证方的自认证据效力;(3)诉辩双方就同一事实分别提供对方自认证据,但均无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负举证责任一方的自认证据效力不予认定;(4)对庭审质证时已认可的自认证据,庭后反悔的,不能否定庭审所质自认证据的效力;(5)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只有陈述,而无证据证实的,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但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且不违法的除外;(6)自认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后,又称该事实因其他事实和行为而消灭的;自认证据与其他有效证据各自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不一致或相冲突的;由法官结合其它证据认证。其中,自认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在“不利于己”程度上有轻重差异的,认定最不利于自认主体的证据。(7)对同一案件事实有多种自认证据形态的,采当庭所作的正式自认。对同一案件事实前后多次自认且存在差异的,时间上采最近的一次自认证据或当庭所作的正式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