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包二奶”题目及其刑法学思考律毕业论文(2)
2017-11-15 01:20
导读:2“包二奶”与重婚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对于重婚的认定一般就是凭借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以夫
2“包二奶”与重婚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对于重婚的认定一般就是凭借是否领取结婚证,是否以夫妻身份公然生活。但“包二奶”一般都没有领结婚证,而对外宣称的身份除了一部分以夫妻相当之外,很多都为了其隐蔽性以“私人助理”、“妹妹”、“保姆”、“秘书”、甚至“干女儿”称呼对方,更又甚者干脆对外直呼“二奶”,因此根据刑法难以认定是犯了重婚罪。
3“包二奶”与通***
通***和“包二奶”都是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例如地区的法律就以为,男女两人衣衫不整同处一室就可以被以为是通***。但是通***情况很多,有的确实是像“包二奶”一样与非婚姻关系的异性保持一种长期、稳定的性关系,但是有的通***也指偶然性地与非婚姻关系的异性发生性关系,例如某些所谓“一夜情”。所以“包二奶”与通***也并不是一个概念。
4“包二奶”与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与重婚都是法律上的概念。重婚一般注重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例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只是非法同居。而“包二奶”的情况中比较猖狂的“纳妾”就是指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而一般情况的“包小蜜”、“置外宅”仅仅属于非法同居的情况。
“包二奶”只是一个社会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它实际上包含事实婚姻、非法同居与重婚三重法律关系。其模棱两可的概念,复杂多变的形式和隐蔽性使得调查取证往往难上加难,因而也为法律规范的调整提出了一道困难。
五“包二奶”现象的危害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包二奶”现象无论对于我国的婚姻制度社会制度还有经济制度国家政策都有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其一,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
其二,违反传统伦理道德规范,败坏社会风气。
其三,影响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家庭破裂、解体。爱情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丈夫一旦有了新欢,对妻子的感情慢慢淡薄,夫妻产生矛盾在所难免,终极导致家庭破裂、解体。
其四,引发大量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其五,出现很多非婚生子女,严重冲击计划生养政策。包“二奶”者中,有部分人为传宗接代,除了与妻子生儿育女,还与“二奶”甚至“三奶”生养子女,出现很多非婚生子女。
其六,败坏了党风,促使某些党员干部走向***。
第二部分各国对于类似现象的立法及对策
“包二奶”现象实在并不是中国特有的,很多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对于类似现象多把它回为“通***罪”,从而加以调整。“通***罪”罪名曾经出现在很多国家的刑法典中,例如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都对通***和外遇等非法同居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道德观念的改变,现在很多国家都取消了该罪名,由于通***行为已经渐渐被纳进了道德调整的范畴,个别特殊通***行为被列进其他的罪名。例如德国在1979年把关于通***的罪名取消了,但是对于公务员的通***行为仍然作为“性贿赂”的一种情况加以调整,同样做法的还有瑞士和泰国的刑法典。同时,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还从“贞操义务”方面约束着婚外性行为的现象。例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具体规定了夫妻之间在这方面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婚姻双方相互之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根据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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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刑法典在这方面尤其突出。由于台商在大陆“包二奶”的现象日趋严重,不仅在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通***罪名可最多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下监禁,而且在初审通过包括针对台商“包二奶”所修正的《提前清算夫妻财产制度》等重要条文中以为:在一般所称“包二奶”乃系指在台湾仍有婚姻关系之男士,在大陆与大陆女子同居,并提供该名大陆女子一切生活及经济上之需而言。至于,此种“包二奶”之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即会“通姦”之要件,而夫妻一方对于他方之“通***”行为,依我国法律隐可以依刑法第二三九条之规定提出通***之告诉外,并可依民法第一O五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請求法院判決离婚所生之损害赔偿及赡养費.但依现行两岸分治、我国司法管辖权尚不及大陆之情势而言,纵在台湾的妻子确实把握先生在大陆“包二奶”之证据,亦无法对先生及该名大陆女子提出刑事通***之告诉,只能对先生提起民事离婚及损害赔偿之诉讼。这些类似的立法和对策对于我国修订关于“包二奶”的法律有着及其重要的鉴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