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律毕业论文(5)
2017-11-15 04:22
导读:三分说。(注:杨仁寿:《法学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第 139页。)以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又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价值补充以及法律漏
三分说。(注:杨仁寿:《法学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第 139页。)以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又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价值补充以及法律漏洞补充三种 方法。狭义的法律解释是对于不明确的法律规范,以文义、体系、法意、目的或合宪等 方法确定规范意义的内容。价值补充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性条款的一种解释方法 。漏洞补充是指法律对于应规定未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 ,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造成“法律漏洞”,应由司法者予以补充而言。其中, 法律规定不明确,系属法律解释的范围;而法律欠缺规定,则系补充题目。以上三种解 释方法在梁彗星先生的“民法解释学”一书中被体现并运用。
二分说。以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分为狭义的法律解释与法律补充两种方法或两个阶段。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探求立法意旨并使之适用与具体案件事实。解释的方法有文义、历史 、体系、目的、合宪等几种解释方法。之于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情况,则情况复杂,不一 而足。(注:[德]KarlLarenz:《法学方***》,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 96年版,第225页以下,第281页,第285页,第282页,第282页,第279页以下。)法律 补充则是在法律可能的文义范围外适用法律的情形。(注: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 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354页,第302页,第330页,第294页 。) 三分说和二分说都承认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并对狭义法律解释方法的见解大致相同 。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单独承认针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条款的价值补充方法。
笔者以为,二分说的见解更有道理。二分说学者关于法律漏洞的看法上存在着分歧。 有以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一般条款属于法律漏洞者,有以为不属于者。假如属于法律漏 洞,自不待言,按照漏洞补充方法适用之即可;假如不属于法律漏洞,则对它们的操纵 适用属于法律解释。(注: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 1年版,第353、354页,第302页,第330页,第294页。)这样一种理论较之三分法单独 将不确定功能与一般条款的适用独立为价值补充的做法而言,更为公道。三分法固然将 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的补充适用单列为法律解释之一种,但是,并无理由之说明。此 其一。其二,透视所谓的针对不确定功能与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法,其内涵极不明 确,且与狭义的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并不能截然分开,易言之,这两种解释方法中并非 不含价值补充的因素。可以说,任何解释都是一种解释者主观因素不同程度的参与,都 具有价值补充的成分。再者,价值补充方法因其抽象性而并无自身的适用规则,其终极 结局往往就是通过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来完成,所以即便连持二分法的学者也指出, 价值补充与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关系“自属非浅”。(注:杨仁寿:《法学方***》,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第139页。)而所谓“自属非浅”实际上就是对 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既如此,将价值补充单列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失往了其 独立性的意义。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赞成二分法,反对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与一般条款单 独作为一种需要解释的法律文本形式,并将其适用方法——价值补充单列为一种法律解 释方法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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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法律解释学的观点阐释意义在于确定开放性构成要件究竟属于何种需要解释的 情况,进一步确定对之适用的解释方法。既然笔者赞同二分法的观点,这意味着对开放的构成要件要么使用确定规范意旨的法律解释方法,要么适用补充法律漏洞的漏洞补充 方法。那么,在开放性构成要件中,何种情况属于法律漏洞,何种情况不属于,就是问 题的关键了。由于明确了这一题目,相应的解释方法就是相对轻易的事情。
笔者以为,过失犯不是法律漏洞,对它们应以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