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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律毕业论文(8)

2017-11-15 04:22
导读:2.以交通肇事罪为样本的法律解释操纵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该罪过失的确定不存在题目。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

  2.以交通肇事罪为样本的法律解释操纵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该罪过失的确定不存在题目。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职员 、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职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治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 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那么,作为一种比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性质要严 重的交通肇事罪,它在主观上当然是作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过失心态的延续。
  对于过失犯而言,于法官需要补充的部分主要是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情况下。由于在过 于自信的过失犯中,行为人已经预见,只不过由于轻信自己有能力能够避免,而又未能 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此时,不存在行为人有无预见义务的题目,而 且,客观危害后果的发生也是现实的,因此,过于自信的过失犯违法性题目轻易解决。 而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固然同样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后果的发生究 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由于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造成?具体到我们选定的模本——交通肇事罪中,如 何确定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义务?对此,我们不妨以一个案例 为演示。
  如被告人某甲于某日驾驶车辆往市区运送西瓜后返回西郊。途径一三岔路口,甲的车 本应向右行驶。但是由于甲连日开车,睡眠不足,精力不集中,而忘了打向右的方向盘 ,不慎将路边的两个行人当场撞死。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案情显示,本案中某甲并没有预见到自己驾车经过三岔路口时会撞死人,换言之,不 是过于自信的交通肇事,而是疏忽大意,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那么,我们是如 何确定他具有应该预见的义务?而不是意外事件?
  这就要根据疏忽大意的理论分析。疏忽大意成立的条件条件就是能够预见,有预见的 能力。对预见能力要从主客观方面的基础事实综合加以判定,即根据行为人的熟悉水平 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和客观情况综合来看,行为人可以预见。预见的内容,必须是法 定的危害后果。就本案来说,某甲作为司机,其职业要求他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必须遵 守交通法规,留意路人与行人及公私财产的安全。驾驶职业本身就要求司机必须遵守一 些规定,比如不能酒后开车,不能疲惫开车等,以保证出行的安全。而某甲正是在疲惫 的情况下,还驾车上路。因此,他首先有预见的义务。而从案发的实际情况来看,某甲 的熟悉水平表明,他对于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岔路时,应该打方向盘而拐弯,是不难预见 的。这可以说是司机驾车的一项基本常识。用这一留意义务要求他,并没有脱离他作为 司机所具有的最基本知识。何况,某甲只是睡眠不足,精力不济,假如他稍稍将精力集 中一些,打起精神,完全可以预见得到,在三岔路口不打方向盘时会发生什么后果。至 于本案发生的后果,也正是作为司机所应该预见的后果,换言之,它们是法定后果。我 们要求某甲预见的也正是这一后果。死亡两人的后果发生不是由于某甲不能预见或无法 预见,因此,本案不是意外事件,某甲具有应该预见的义务,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在确立交通肇事罪中疏忽大意的预见义务时,显然我们首先运用了文义的解释方法。 由于既然是过失,就必然要根据过失犯罪的意义来确定。假如根据过失犯关于过于自信 和疏忽大意的分类,并结合案情将前者排除以后,剩下的就是根据总则关于疏忽大意的 过失犯罪的规定来分析,行为人是否有预见的义务。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一个具体 案件中什么是疏忽大意作了解释,只不过,在交通肇事罪本身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疏忽 大意的过失的定义罢了,但这种没有规定,前已述,只是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不表明 这一规定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无关。实际上,它们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 而在文***释的过程中,通过对意外事件的排除,实际上就运用了论理解释法中的反对 解释方法。因此,就本案而言,通过文***释和论理解释,我们得出了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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