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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律毕业论文(7)

2017-11-15 04:22
导读:过失犯的留意义务是其成立要件。刑法中已经规定了过失犯的种类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是应该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发

  过失犯的留意义务是其成立要件。刑法中已经规定了过失犯的种类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是应该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发生损害结果的情况 ,后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结果发生的情况。那么,当我们分析分则中的 具体过失犯罪时,无庸质疑,每一个过失犯都应该具备留意义务,换言之,仅仅根据条 文对过失犯的主观过失的规定,就已经明确其要具备留意义务,只不过在是否具备留意 义务的题目上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确定,而这种确定因其大条件——应具备留意义务— —已经明确,所以,在此条件之下,对是否具备留意义务以及何种留意义务,则当然属 于在“过失”的文义之内的解释了,换言之,对留意义务的确定没有超出法条的可能文 义。因此,过失犯不具备不圆满性。而立法者对于过失义务的未规定,显然也不属于疏 忽或未预见或情事变更,由于立法者已经在总则中设立了一个概括性总览性的关于过失 义务的规定。
  退一步,也许笔者以上的分析未必公道,但是,假如我们进一步分析法律漏洞的有关 理论,也可以断定此二者不属于法律漏洞。我们不妨先假设不真正不作为犯与过失犯属 于法律漏洞并根据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分析之。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有类推适用,即对 于法无明文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之类似的规定适用之;目的性限缩,即根据法律规 定的立法意旨,将法律规定之文义范围予以限缩;目的性扩张,即对于超过法律规定之 文义的范围将规范扩张适用于该文义原不包括的类型;有法官造法,即就现存实在法毫 无依据之类型,法官创造其规范依据以适用之。(注:[德]KarlLarenz:《法学方*** 》,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25页以下,第281页,第285页, 第282页,第282页,第279页以下。)固然笔者在此分析的正是不真正不作为犯与过失犯 的适用方法,而这两种犯罪类型的适用方法在实践中已操纵很久,但是,此处我们不妨 将长期以来对这两种犯罪类型的适用做法视而不见,假设它们是于我们全新的犯罪形态 ,然后我们再试着用以上四种方法适用之。先看类推适用,它不同于类推解释,它不是 在可能文义的范围内阐释法律,是一种援引其他类似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做法,那么 ,对于某一过失犯中留意义务的确定显不属此列。由于过失犯留意义务的确定所以成为 题目,就在于法律上未有规定,因此,不存在有此过失犯可援引其他过失犯留意义务规 定的题目。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也无法适用,对于一个没有规定留意义务的过失犯 来说,对留意义务的确定就是对“过失”含义的确定,是对不明确法律规范的明确,这 里不存在限制,也不存在扩张,只有对是与不是的确认,即是否留意义务?至于法官或 司法造法,显然离题更远。确定过失犯的留意义务,是就刑法中已然存在的实在法类型 没有明确的部分内容进行确定,而与根据法理念或惯例造法无丝毫瓜葛。纵或我们不明 了不真正不作为犯或过失犯的适用方法,但是,仅根据这两种犯罪的法理分析,我们也 可以断定,所有漏洞补充的方法于过失犯均不适用,而且毫无可能。这意味着,过失犯 必定是通过其他方法来适用的,而无论其他方法为何,总之不是漏洞补充中的任何一种 方法,因此,我们可以逆推,过失犯不属于法律漏洞。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综上所述,过失犯不属于法律漏洞。根据笔者所赞成的二分法,既然它不属于法律漏 洞,那么,对它的适用方法当然就是狭义的法律解释了。
  然而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多达十多种,包括,文***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 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比较解释与社会学解释等。具体应该以其中 的哪一种或某几种为主,在法律解释学上是一个未有断论的题目。笔者以为,法官在解 释法条以适用于个案时,可能并不是有意识的适用哪一种解释方法的过程,而毋宁是根 据各个法条的特性及案件的特点,下意识地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解释的结果。当我们一 涉及到实际的法条和案件时,这种解释就会变得很明晰。所以,狭义的法律解释固然方 法繁多且解释学上的理论争论也很复杂,但真正适用起来并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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