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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律毕业论文(2)

2017-11-17 01:10
导读:(1)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双方当事人。 (2)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在对另一方的人身权利,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条件下,给另

(1)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双方当事人。
(2)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在对另一方的人身权利,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条件下,给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存在重大的侵害事实与后果。
(3)婚姻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4)它是一种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对受害方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离婚过错方精神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救济无过错者均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手段。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形成的人身和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禁止破坏一夫妻制的任何行为,包括重婚、非法与分他人同居,***和遗弃另一方,这些行为损害了夫妻对方的配偶权、同居权,对他谅造成了精神损害,同时损害了夫妻对方的利益,造成夫妻关系相对一方的经济损失。这中夫妻关系下的过错,主要损害的是夫妻关系相对一方的人格权中的配偶权和同居权,受损害的方面主要是精神损害。相应的,由于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
离婚过错精神损害的法律蛋白质,实质上是财产赔偿责任,确定这一性质主要有以下根据:
(一)、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与其它精神损害赔偿一样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从国外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规定看,一般规定救济方式为损害赔偿和除往侵害,将损害赔偿作为主要救济手段。赔偿损失的方式,是财产救济手段,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对于财产的损失用赔偿方法救济,是财产救济手段;对于非财产的精神损害,用赔偿方法进行救济,仍然是财产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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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惩罚功能、慰抚功能、调整功能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尽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三)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0条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是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性质,使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婚姻制度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缔结还是不缔结婚姻关系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但婚姻关系一旦缔结,当事人就必须负载相应的道德法律义务与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乃人伦秩序、道德和法律在婚姻共同体中的预告配置,当事人按自己的自由意愿选择进进婚姻殿堂,则意味着别无选择地对婚姻共同体所负载的责任与义务的承诺,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真履行其义务、落实其责任。当夫妻一方违反这些义务,逃避婚姻责任时,一方面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觉的调适、改过而矫正,使婚姻关系得以继续维持和,法律无须干预;另一方面则是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结构,使婚姻走向无可挽回的破裂。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就是对对方配偶权利的侵害,就要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从而既维护婚姻义务的社会性、严厉性和权威性,又实现对无过错方的必要补偿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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