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律毕业论文(4)
2017-11-17 01:10
导读: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但也有其特殊性的一成。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1、夫妻一方中须有重大过错行为。这里的重大过错行
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但也有其特殊性的一成。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1、夫妻一方中须有重大过错行为。这里的重大过错行为,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是指以下五种禁止性行为即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夫妻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存在一些错误的语言或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行为或许会任务另一方,但它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属道德调整的范畴。这里的重大过错行为为仅指《婚姻法》所禁止的五种行为,这是与一般侵权行为所不同的。另外,一个值得留意的方面,就是重婚和非法同居损害的对方是夫妻关系是另一方,而其他三种违法行为涉及其他家庭成员,但因《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当受损害方是其他家庭成员时,也是重大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2、过错方在主现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当然的是与社会家庭伦理道德最低要求相违反的,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夫妻关系有过错的一方,当然地应当知道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表现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主观方面,应当必须是故意形态;3、存在损害事实。违反《婚姻法》第一流条规定的行为,必须导致给夫妻关系另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造成定一定损害,这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之间必然逻辑结果。这种损害包括三个方面即: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必然导致相对方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构不过错损害赔偿,比如夫妻之间相互猜疑,导致另一方精神受损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下面可具体剖析一些具体的离婚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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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系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其中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婚姻法》的这一新规定涉及到一个新的题目,就是对重婚者追究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可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即可否在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者是经济损失,不能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这种规定本身就是有缺陷的,但是,立法者在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接受这种修改意见,仍然坚持过往意见。因而,就形成了现在这种尴尬的局面。按照现在各地法院在处理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习惯做法,对构成重婚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应当在重婚的刑事诉讼以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究竟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反配偶的忠实与义务,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的构成,可以考虑以下的要件:
首先,要求加加害人必须是有配偶者,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未婚者同居已经渐成时党,大有成为“准婚姻”的可能。以此,在修改《婚姻法》中,很多人主张将其规定为新的婚姻制度,对此意见立法者没有采纳。但是按照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这是一个既定的方向,只是法律早承认还是晚承认的题目,是一个时间的题目。因此,对一般的无配偶而同居者,应当有一定的宽容态度,不应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饮,进行性行为。同时还应该是持续一定的时间,由于仅仅有一、两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仅仅是通***的行为,不能叫做同居。究竟应当共同生活多长时间才算是同居,应当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最高司法机关应当作出司法解释。我倾向最少应当是较长时间,应在一周或者一个月以上。可以考虑,连续同居的,时间在一周以上;非连续同居,可以考虑一个月以上的意见是否可行?这种同居,不一定要具备同居的双方以夫妻身份相当,只要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