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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律毕业论文(5)

2017-11-17 01:10
导读:再次,应当因此而引起夫妻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没有引起离婚后果的,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不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具备以上要件,应

再次,应当因此而引起夫妻离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离婚。没有引起离婚后果的,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不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具备以上要件,应当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加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对方权利人不仅仅是配偶,侵害的客体也不仅仅是配偶权,还包括其他。例如,、对孩子和老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也构成侵权。实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权的,仅仅指的是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对配偶初稿家庭暴力,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没有造成伤害。侵害的客观也不单纯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健康权;没有造成伤害的,侵害的是身体权。因此,这种侵权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法规竞合,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既侵害了受害人的一个权利,又侵害了受害人的另一个权利。由于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因此可以就一个行为的诉因起诉,而不是行使两个诉权。这样,受害人可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究竟是选择侵害配偶权起诉,还是选择侵害健康权(或者身体权)起诉,由加害人自己决定。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要求很高,不如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中实施家庭暴力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更轻易实现,因而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更轻易实现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四)***、遗弃行为
***配偶者,有些是与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是一样的,但是也有的***不构成家庭暴力。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样的行为,构成请求权的竞合,由当事人选择诉因起诉。没有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竞合的***配偶行为,构成独立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遗弃配偶者,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即在夫妻关系存在续期间,对配偶一方不尽配偶的扶养、扶助义务,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对此,构成遗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准许。应当留意的,就是构成遗弃的,有的是犯罪行为,有的不视为犯罪行为,或者不构成犯罪行为。对此,都可以请求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是必须构成遗弃犯罪者,才准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也有一个是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与处理重婚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采用同一个办法,即在刑事诉讼之后,再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序。
四、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的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或二者兼而有之,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婚外性行为受害人知道后,因悲愤、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受损而进行医治,必须造成财产损失,家庭暴力、***、遗弃侵犯对方人身权,受害人财产损失也是可见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财产损失。因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受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并受到讥笑和鄙视,其精神损失显然,因家庭暴力、***等侵犯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同时其身体受到折磨,精神受到打击,也是无可争辨的事实。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二种损失侵权人理应赔偿。
实践中,夫妻关系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原因,假如仅仅只答应无过失方才可以请求赔偿,这将使得“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很难提出请求,如女方有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与殴打的结果,男方“包二奶”其妻子请求赔偿时,男方也会提出其妻子长期对其不关心,才导致其“包二奶”,这在民法上也可以以为是一种过错,这样一来受害人因有过失而无权提出赔偿请求,更无法得到赔偿,假如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该款设计的初衷就无法达到。为此,不应以无过失作为享有请求权的条件,受害人在提出请求时,不必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一方实施了违法行为,受害人一方便可以请求赔偿。赔偿额如何确定,必须由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定,假如请求权人也有过错,则应由法官通过过错比较的综合客观因素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终极由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假如双方过错相等,则可以不予赔偿,从实践来看,过错程度是可以比较出来的,因此赔偿也是可行的。夫妻双方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符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配偶使用赔偿有法可依。对于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所形成的重婚、婚外同居关系,共同严重侵犯了基于正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身份权,以及无过错配偶作为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如第三者主观上有过错,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仍与之形成重婚或婚外同居关系,上既然赋予无过错配偶,可向有过错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作为共同侵害人的第三者,无过错配偶为何不可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新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受害者有权选择向有过错的第三者或配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对家庭暴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不一定是无过错的配偶,有可能是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损害赔偿只局限于离婚当事人,依照民诉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受到直接侵害的无过错配偶可提出赔偿诉讼。而受到直接侵害的家庭成员却不能主张其赔偿请求,,这将有悖于民诉法主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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