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诉讼法理及价值导向之透视与反思——以三(3)
2017-11-26 01:45
导读:二、现代诉讼基本法理——程序公正与衡平 现代诉讼制度,是随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建立而形成的,***政治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多元利益团
二、现代诉讼基本法理——程序公正与衡平 现代诉讼制度,是随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建立而形成的,***政治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多元利益团体、多元文化的并存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这些特征反映到诉讼制度中以后,也就形成了现代诉讼程序的典型“风格”:
第一,***制度确立,使权力跋扈得以消除,诉讼当中法官的恣意由此受到限制,其审判权力受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制约,因而在诉讼制度设计上,法官审判权力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大体衡平。
第二,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形式要求参与市场运营的各社会主体的地位相对同等,尤其是机会均等;同时要求人们行为规则与交易规则的稳定性和可猜测性,保证交易安全,因此对于诉讼这种对参与者的利益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一种社会活动,更要求裁判内容的可猜测性,这种可猜测性通过“实体权利配置规则”即实体法以及“程序参与规则”即程序法尤其是证实责任分担机制的公然与严格得到实施来保证。
第三,社会多元利益团体的形成与持续存在对于构建法治秩序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它意味着社会的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存在,而这就构成了对国家集权以及思想垄断的一种有力的抗衡气力。利益多元化以及文化多元化要求国家对社会中每一利益主体的要求予以同等关注和重视,并从中进行衡平,“多元化意味着自由,利益多元化自身需要自由,同时它也在创造着广泛的自由。这样终极带来一种自由的秩序。利益的自由竞争才能带来利益最大化,实现各种利益之间的最佳协调,并找出调整复杂利益关系的理性规则……利益多元化及其自由,并不是造成混乱无序,而是带来一种积极的、开放性的自由秩序”。[13]因此,在诉讼活动当中保证各利害关系者的参与便成为了一项基本原则,通过赋予各主体在程序参与当中实施各种有意义的诉讼行为的机会和权利,使得各参与主体的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并受到审判者同等关注与对待,这样有助于终极裁判在此基础之上理性形成而不失之偏颇;同时,这种“参与机制”也能使各个程序主体在整个诉讼进程当中都能得到一种被重视与尊重的满足感,因而对于在其间的交涉中自然而然形成的裁判也就给予了认同,这也是在另一种层面上对“自由产生秩序”的理解与阐释。
大学排名 现代社会的诉讼制度设计根据社会冲突的性质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即用以解决社会同等主体之间冲突的以“恢复权利”为主要目标指向的民事诉讼制度,用以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基于个人严重破坏现行统治秩序行为而发生冲突的以“惩罚”为主要目标指向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及用以解决因行政行为的不良实施而发生于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冲突的、以“保障依法行政”为目标指向的行政诉讼制度。[14]这三大诉讼的进行都是以一定程序的依托,由于各自侧重点不同,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着些许差异。但是,它们在程序设计上的法理都有着共通之处,那就是:公正与衡平。
(一)程序结构法理
现代诉讼结构的基本格式呈等腰三角形,即双方当事人居于同一水平线上的两端,同等对抗,裁判者在其中居中决断。但这里裁判者里“居高临下”之势并非寓意着他凌驾于当事人之上恣意作为,而是指以一种超然、中立的态度来看待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这种结构中,当事人既可是个人、社团、也可以是国家的代言人。因此,此种程序结构寓含了两种取向:
其一是审判中立。其原义是审判者在审判过程中始终中庸之道,严格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裁判。而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是其应有之义:
1、 审判独立。
这是审判中立的关键性条件,也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对于司法独立的重大意义,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不乏精辟见解,譬如孟德斯鸠主要从反对封建君主独裁的角度力倡司法独立的必要性,而汉密尔顿则从防止集权、确保不同政府部分专权制衡这一思路来证实司法独立之要义。审判者只有在保证其独立于其它任何权力、权威及社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做到“任凭外界风浪起,我独稳坐钓鱼台”,唯凭自己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所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裁判案件。审判独立概言之有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就法院系统内部组织关系而言,它是指一种审判者个体的独立。只要某人具备法官的资历与身份,他便享有独立自主的、不受其他任何上级机构及职员干涉的对个案完全的审理权与裁判权;第二,就法院整体地位而言,它独立于任何国家行政机构、政党、社团及个人的意志,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专属性的审判权。对于审判独立的保障性规则,则包括对法官待遇、任期、职务升迁等方面的保障性规定以及对其罢免、惩戒的程序性规定,除此之外法官还应享有司法宽免权,使其在进行独立审判时能免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