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诉讼法理及价值导向之透视与反思——以三(8)
2017-11-26 01:45
导读:由此看出,“诉中和解”和“辩诉交易”在“质”上有着共通之处,那就是在审判权的强制推进中主张并承认当事人的合意的正当性与效力。该种合意是当
由此看出,“诉中和解”和“辩诉交易”在“质”上有着共通之处,那就是在审判权的强制推进中主张并承认当事人的合意的正当性与效力。该种合意是当事人自身的权利要求,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在观念上制度上就要予以认可和接受。这也体现了人们将其纷争交给审判者之后主张的一种“保存”权。该种“保存”权也正反映出人类“自治”的内在要求。这种“自治”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它不仅包含意思自治,也包含行为自治,即须对自己意志和行为负责。只有实现自治才能有选择的自由及达成合意的自由。对诉讼中的这种“合意机制”的认可不仅是对其工具价值——进步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本钱的承认,同时也是对其内在独立价值——凸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弘扬人的自治的道德许可,这,也许是处于现时代的人们基于“以人为本”的理路所应该具备的一种反思与批判精神——其对象不仅包括诉讼,还应包括我们四周的一切被“想当然”及被过分涂抹了自以为是的理想主义色彩的事物和现象。合意机制在诉讼中的引进,预示着解决社会冲突的权力(这里的权力是指解决纷争的权限,而非指国家公权意义上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由“公”到“私”的复回。人类解决自身冲突开始是依靠自力,后来转向求助于公力,而后在公力解决过程当中又在一定程度上反诸求助于自身,这种“循环”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个让人深思的“二律背反”。当然,这种“循环”尽对不是简单的“回到原点”,而是一种螺旋上升式的发展态势。在这个过程当中,人类社会完成了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转换,同时,它也反映出人类所独具的“反思理性”也在逐渐地发挥作用。社会在不断地向前迈进,人们也总是随之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现实中对自己的生存及生活方式(包括解决冲突的方式)依据自身的需要作出相应的选择。作为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力救济方式——诉讼来说,其发展走向必然要受这些选择的影响,而尽非是相反。或许,我们可从中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不管任何时候,真正能对人类产生永恒魅力的,仍然是,也将永远是——自由,自己主宰自己命运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