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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题目和解决思路(3)

2017-11-28 01:15
导读:(三)对于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的除依法提出抗诉外,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部分错误或标的较小争议简


  (三)对于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中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不当的除依法提出抗诉外,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部分错误或标的较小争议简单的案件可以灵活采用建议法院再审或另案审理的方式及时保护申诉人的正当权益。

  由于检察机关的气力所限,监视机制不可能在广大无边的范围内运行,加之民事行政法规浩如烟海,检察职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现实要求。基于这种情况,民事行政检察监视应有重点、多方式地开展,在“准”、“重”字上下功夫,着重办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民事行政抗诉条件。其他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符合抗诉案件的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形式予以监视。在实践中,民行检察部分已经在摸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对于申诉人提供出其在原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未提供的新证据,以及出现在法院生效判决后的新情况、新理由,可以使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重新审理。

  (五)对于申诉理由确实成立且经初步审查以为法院判决可能有错误,一旦执行可能侵犯申诉人正当权益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执行部分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暂缓执行。

  1.判决、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执行不当。如非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损害法人、公民正当权益的,扣押、冻结远远超过诉争标的额财产的,执行后迟迟不将执行款物交付当事人的。这些表现,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屡见不鲜。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视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甚至排除了人民***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视检察权力。这对人民法院滥用执行权力埋下了隐患,提供了方便,显然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关于人民***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进行监视的原则规定相背。因此,人民***依法适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弥补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监视真空的有效方式和手段,有利于维***人、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促进严格执法、建立良好司法秩序。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人民***正在审查,以为人民法院执行后可能影响执行回转的,人民***可以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

  诸如涉及房屋产权的继续、买卖、拆迁纠纷的申诉案件。一旦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当事人依判决获得对房屋的所有权,便可以实行其转让、买卖、租赁、拆除重建等各项权利;涉及经济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等动辄万元、数十万元的大额标的的申诉案件。一旦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当事人依判决获得对巨额标的的所有权,用于投资、买卖、赠予、甚至挥霍。这些案件,假如判决出现错误,那么“执行回转”便无异“登天”。经常是申诉人拿着正确的再审判决,却得不到实际的应有利益。法院正确的再审判决等同于一纸空文,使再审监视流于形式。

  现行法律赋予人民***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视的职权。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检察机关还缺乏实施这种法律监视的现成经验,司法实践中只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按审判监视程序提出抗诉;而对申诉人在申诉过程中提出的涉及到执行程序的题目苦于法无具体规定而无权管辖。有些民行检察部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申诉案件可能有错误,怕判决一旦执行后难以“回转”,曾经探索着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执行部分“暂缓执行”,但收效甚微。当前,民事行政审判实践中,“告状难、执行难,申诉难”虽已成为诉讼的一大症结。但是,生效判决执行后,一旦发现判决错误,“执行回转”更是难上加难。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民法院一个机关独自处理案件,失往监视和制约机制造成的。因此,为避免陷进法院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困境,为维护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严厉性,确保检察机关能有效行使审判监视权,保护国家、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人民***很有必要在提起抗诉之前,对其认定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以实行法律监视。建立对法院执行部分的权力制衡机制,强化人民***的民事行政检察监视职能,以更积极有效地保护国家公民的正当利益是极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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