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题目和解决思路(4)
2017-11-28 01:15
导读:(六)对于在查办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发现涉及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刑事犯罪线索的,可以采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可以在初查
(六)对于在查办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发现涉及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刑事犯罪线索的,可以采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可以在初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取得本院侦查监视部分的支持,联合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线索材料一并移送,以此作为强化和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手段。
(七)人民***对人民法院审判职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外)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适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这对于维护司法机关形象、纯洁司法队伍具有重要作用,既可监视人民法院整顿队伍,防止庇护自己干部,又可解决人民***无权处理人民法院违纪违法审判职员的矛盾。
(八)人民***受案审查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符正当定抗诉条件的,或者案件标的小不需抗诉的,可采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督促人民法院自行纠正。
这既可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又能体现法律监视职责权能,维***律同一正确实施。
(九)人民***发现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时,首先不采用抗诉的,而是用检察建议的方法向法院提出,只有当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而人民***以为法院审判又确有错误时,才向上级***提请抗诉,这种形式,理论上称为检察建议前置。
检、法两家在严厉执法的大目标上是一致的,因此一但发现法院审判中的题目时,首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自行纠正,这样一是纠正比较迅速二是能够大量减少抗诉案件。由于大量应当抗诉的案件都通过检察建议得到纠正,因此抗诉案件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上级法院担负起抗诉案件的再审就有了更加充裕的精力和时间。因此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前置条件是解决审级矛盾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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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采用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再审,更能充分发挥法律监视职能。
检察机关对调解书采用何种监视方式,***、法院两机关未达成共叫。笔者以为从法理的角度讲,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检察机关无疑应当抗诉。由于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结果,它一经投递当事人,即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确有错误的调解书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引起再审,这也就是说调解书同样置于法律的监视之下,只要调解书违反自愿正当原则,就应当有错必究。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视,法院调解书当然也应置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之下,成为抗诉的对象。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调解书进行抗诉的案件,法院往往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在当前法律尚未健全,法律规范还不够严谨的情况下,对确有错误的调解书采用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再审,更能充分发挥法律监视职能。
(十一)对确有错误的先予执行、破产裁定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视,弥补存在的监视盲点。
一些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管辖规定受理诉讼、违法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现象。在破产程序亦存在着滥用司法权、违法做出裁定的情况。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拒尽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执行破产裁定提出抗诉。从司法机关授权司法解释的来看,这一司法解释显然超出了授权的范围,侵害了检察监视权。从国家权力的划分来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裁定、裁定、先予执行、破产的活动,显然是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对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权和裁定企业破产并不是一种独立于审判权之外的国家权力,而是一种审判权。先予执行则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法律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视的规定,当然包括民事执行程序、先予执行、破产裁定的监视。至于监视的方式,应当根据违法的形式有所不同,并不一定是抗诉,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视。